宁波婚礼习俗有哪些?

宁波婚礼习俗有哪些?,第1张

一、宁波结婚风俗有哪些

1、宁波提亲

在提亲当天男方携带聘礼,出发前往女方家。前往女方家的人,应由男方年长亲友担任,然后中午前必须到达女方家。

2、宁波聘礼

宁波彩礼钱一般最少给10001元,表示万里挑一。四金: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金耳环。四礼:烟、酒、茶、蛋糕等。

3、宁波提亲之介绍

男方宴请女方饭席,男方亲友依序入宴会大厅,正式介绍双方亲友,女方长辈招呼男方亲友。坐定后,正式介绍双方亲友,先介绍男方亲友给女方,准新郎最后介绍,再介绍女方亲友给男方。

4、宁波提亲之纳缴

男方人员将聘礼带到女方家里,女方接受聘礼,并将聘礼一一陈列。聘礼、礼金、三金等礼品点交予女方家长。

5、宁波提亲之回礼

提亲后的三天到一周内,女方前往男方家,所带物品为:烟、酒、茶、补品等,这是回礼,也表示提亲宣布完成。

以上就是小编对宁波结婚风俗的介绍,希望能给到大家帮助,接着我们一起了解下宁波彩礼一般给多少钱?

二、宁波彩礼一般给多少钱

关于宁波彩礼一般给多少钱,这个并没有规定的。主要还是看男方的富裕程度、女方和男方之间谈的聘礼等情况来决定。一般都在6-10万元左右,也有10万以上的,因此,这个价格没有规定,具体看双方最后商家结果。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定要在你们中一个人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登记的费用为9块钱,自带3张双人2寸照(结婚登记照,照相馆都知道怎么照,但有的地方发政局要求必须在他们那里照。去登记的时候可以带点喜糖给工作人员发,吉利又喜庆。

要带你门两个人各自的身份证、各自的户口本。

婚检制度各地有不同要求,全国绝大多数目前不强制婚检。你最好先往你要前往登记的城市的民政局打电话咨询一下。

我男朋友是安徽的,我是河北的,我们5月8号在安徽领导的结婚证。就是这样办的。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一:登记部门

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话,有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所以这对异国夫妻要结婚的话可以到当地的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去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按本国的婚姻法中的规定来办理,这个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外国侨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等;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二:登记材料

1、港澳台同胞,中国公民与港澳台同胞结婚也属于涉外婚姻,再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本人的身份证明,本人无配偶证明,当事人双方没有近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华侨,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要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相关部门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和三代以内没有血亲关系的证明,这个证明需要居住国的公证机关或者领事馆来出具才具有法律效应;

3、外国人,作为临时来华居住的外国人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相关部门权威机关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和无近亲关系的证明,如果连续在华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还要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才能办理;

4、婚检材料,涉外婚姻的对象不管是谁都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所许可的医院进行婚检,在申请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这一检查证明。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三:登记审查

当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给出的材料及证明进行审查、核实,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个月,对于核实好,符合结婚条件的涉外婚姻,就可以通知当事人来领取结婚证。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详解四:登记领证

当民政局发出领证通知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必须要在三个月内亲自到申请登记的民政局去领取结婚证,不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一般这个时间是不能延期的,特殊情况外延期时间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上确定婚姻关系成立的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较之以前有很大简化,不再是一件麻烦事。虽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总体来说,都是要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程序。2、申请是要结婚的男女双方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结婚申请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由一方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2、申请时,应当带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在当地有强制婚检规定时,还应当带上婚前体检证明。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或复婚时,还应带上离婚证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3、然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结婚深情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全部符合结婚条件,就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会被告知理由。

4、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先注销其离婚证,再颁发结婚证。自取得结婚证时起,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正式确立。

1、宁波办理的一般流程:所需材料:结婚证原件;产检证明;户口本 。必须男女双本本人到场,到填表格之类。 双方身份证原件 。女方一寸照2张,用来贴在准生证上 。

2、准爸准妈其中有一方在宁波的话,都可在宁波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办理即可。

3、在宁波,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4、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携上述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45、46、47综合窗口受理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人员进行待遇初审、复核。

扩展资料:

1、拿两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补办,或者上户口的时候,拿户口本和宝宝的医学出生证明去派出所办理(小孩出生一个月以内,一个月后要双方居委会证明等)。

2、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计划生育服务证

  恭喜你!

  台湾的单身证明办理的方式:先申请户籍腾本,如果有离婚或丧偶的,有要五份离婚或丧偶的证明,携带身份证,到当地的地方法院的公证处办理

  如果你们要结婚,申请结婚登记相关事宜,请看下列说明,主要看第三、四、五、六、七条,

  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非双方自愿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第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第九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或者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申请办理或者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符合法定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侨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已在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第十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涉台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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