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退伍军人婚姻的特别规定,军人退伍后跟普通百姓是一样的,同样适用《 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 1、 结婚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退伍军人婚姻的特别规定,军人退伍后跟普通百姓是一样的,同样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退伍军人贷款程序:
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银行对通过初审和资信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通过审批的,通知借款人办理合同签订、放款、抵押或质押等相关手续;未通过审批的,须向借款人进行说明。借款合同生效后方,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扩展资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章 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
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2,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
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
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3,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5,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
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6,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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