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是证明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有效凭证,如果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结婚证丢了补办的流程如下:1、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饥毁缓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2、出示并提交结余消婚证遗失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书》和其他相关资料;3、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需要注意的是,补办《结婚证》不同于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目的是要查明、核实是否自愿结婚等相关情况,而补办《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只要核对婚姻档案底册就可以查明情况。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烂模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最多18字)
结婚证丢失一方去世可通过死亡证明来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也可以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证补办申请。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到民政局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有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并且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持有特定的身份证件等。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补办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补办结婚证所需手续如下:
1、需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查档证明,若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户口本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如属于结婚证撕裂的,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需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2、当事人需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法律主观:
补办程序:携带身份证和另一张结婚证,到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登记时间超过5年的,可以移交当地档案馆),复印档案,然后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办理时间:顺利半天。不是双方都必须去,而是一方可以去,但所有需要的证据都要携带。补充证书的结婚日期与原证书相同。原证书全部丢失的,按原登记档案内容补办。
法律客观:《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法律分析:需要。总体要求:1、结婚登记:四张大二寸(5乘以38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2、离婚登记:三张两寸(3乘以4cm)近期免冠单人照片。3、补领结婚证同结婚登记,补领离婚证同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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