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结婚证在哪里办

郑州结婚证在哪里办,第1张

郑州结婚证在哪里办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郑州结婚证在哪里办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郑州市民政局

 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处:嵩山北路12号

 巩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巩义市东区行政西街7号

 荥阳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中原路与飞龙路交叉口荥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

 新密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新密市西大街18号妇幼保健院西20米

 登封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登封市崇高路932号

 新郑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中兴路与文化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A区

 中牟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中牟县清阳街231号中牟县政务服务中心

 金水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国基路与普庆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金水区民政局一楼

 二七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赣江路与行云路交叉口东北角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管城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号

 中原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中原区桐柏路177号

 惠济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惠济区新城路9号爱康服务一楼101室

 上街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新建街东段行政服务中心

 高新区婚姻登记处:冬青街11号

 经开区婚姻登记处:经开第八大街与经南三路交叉口万达假日酒店一楼

 航空港区婚姻登记处:航空港区郑韩路与飞翔路交叉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55号

 郑东新区婚姻登记处:农业东路与九如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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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通泰路派出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电话:(0371)66008110

郑州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0371—63854618

地址:郑州市东风路科技一条街4号楼(东风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临街)

金水区民政局地址:花园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电话:63854618。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离婚办理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辖区内常住户口。

5、需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在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红旗路与卫生路交叉口的民富大厦的2楼8 卫生路39号 电话63854618-9 金水区 办理结婚手续:周一至周五上午; 办理离婚手续:周一、周三下午;其余时间不办理业务 离婚登记: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结婚证; (5)当事人各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法律主观:

结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完成《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的填写后,婚姻登记员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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