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领结婚证只办了酒席,在法律意义上是不算结婚的,只有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新人才算是真正结婚,这样的婚姻才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不算结婚,有结婚证才算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您好,这个需要看您办酒席的具体时间。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家与家律师提醒,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只办酒席未领证,不算结婚。此时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条件并办理婚姻登记。
您可以补充一下具体情况,方便我们进一步分析。
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或者需要帮助的话,欢迎联系我们。家与家律师专注婚姻家事。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 条:未依据民法典第 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不受法律保护,只能算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属于夫妻关系,只属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不算,一般情况属于非婚同居,孩子属于非婚生子。酒席在法律上不算结婚,只有领取结婚证才算结婚。但是,在1994年前现行《婚姻法》实施前在一起的情侣一般算“事实婚姻”,构成婚姻实质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需要法院判决。此外,不论两人是否结婚,两人对孩子都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源自血缘,与婚姻关系无关。领取结婚证的流程如下:一、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二、照片要求: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正面像,同一底版,红色背景)。三、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居民:提交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现役军人:(1)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2)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3、香港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4、澳门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5、台湾居民:(1)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注:此声明需经过广东省公证协会对正副本进行相符核验证明)。6、出国人员、华侨:(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4)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全文同等格式翻译成中文,翻译文本可以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当地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7、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本人无配偶的证明。(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4)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全文同等格式翻译成中文,翻译文本可以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当地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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