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澳门结婚?

如何在澳门结婚?,第1张

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实行。各地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为了便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国内公民

(一)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乙、华侨

(一)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二)、(三)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三、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四、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五、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结婚的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

六、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结婚登记的申请

申请资格

结婚人其中一方必须以澳门为常居地。

附注:

澳门居民年满 16岁以上但未满 18岁的未成年人须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又或经法院的许可方可结婚。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须由结婚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受权人亲临民事登记局,透过声明笔录提出申请,并递交:

1 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为外地人士,须出示可证明其合法进入本澳的文件,如护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纸);

2 双方的出生证明(若未能出示则必须解释并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有关身份资料):

- 澳门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出生登记的,可免除提交有关出生证明;

- 中国出生人士须递交中国出生公证书;

- 其他人士须递交其出生国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确认的出生证明;

3 按以下不同情况而需附上相应的文件:

a) 非以澳门为常居地的人士,须递交其常居地国家有权限机构签发不超过 6个月的结婚能力证明书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b) 若结婚人在来澳门定居前已达到按其当时常居地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则须递交不超过 6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c) 若结婚人是鳏夫、寡妇或已离婚,则必须递交有关证明文件,但该事实被登记在登记局者,可免除提交相关证明;

4 若结婚人双方在公证署订立婚前协定,应在缔结婚姻前或当日向登记局递交该协定;或在开展结婚程序时,在登记局作出有关声明。(如结婚人不作婚前协定,法律推定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附注:

- 由於结婚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建议结婚人一方带同双方之证件影印本预先前往登记局查询具体需递交的文件。

- 如想在司祭面前缔结婚姻,须先向登记局声明及申请,然後登记局会将用作结婚的证明书交给依法认可有权主持婚礼的司祭。发出用作结婚之证明书的手续费为澳门币 100元另加 15元的印花税。

费用

婚姻卷宗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另加印花税(根据卷宗页数而有所不同);

婚姻纪录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

婚姻协定笔录手续费:澳门币 250元(如在登记局作出声明)。

审批所需时间:收到申请并文件齐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服务承诺)

婚礼室

现有以下两个举行婚礼的地点以供选择,分别设在澳门半岛和氹仔离岛,申请人需在民事登记局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预约使用:

1 澳门婚礼室

地址    :公共行政大楼 2楼民事登记局内。

举行婚礼时间:星期一、三、五,上午 11时至 12时 30分。

附注:结婚双方可携带戒指在婚礼室内进行交换,也可邀请亲友莅临观礼及摄影。

2 氹仔婚礼室

地址        :嘉模前地。

举行婚礼时间    :星期二、四,上午 11时至 12时 30分。

对外开放(参观)时间:每日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附注: 结婚双方可携带戒指在婚礼室内进行交换,也可邀请亲友莅临观礼及摄影。

- 每年 1月 1日、5月 1日、10月 1日及农历年初一至年初三休息。

单程证是内地发的 拿单程证後要积分的 要好几年才能拿到澳门非永久身份证 七年後你就可以拿到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葡国护照这个我就不太清楚

您好,根据小璟的了解,您可以选择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如果您选择在澳门登记,需要参考以下的资料:

以下的资料来源于澳门法务局相关网站。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结婚人其中一方必须以澳门为常居地。

备注:

  - 澳门居民年满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须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又或经法院的许可方可结婚。

申请方式与必须递交的文件:

须由结婚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受权人亲临民事登记局,透过声明笔录提出申请,并递交:

  1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为外地人士,须出示可证明其合法进入本澳的文件,如护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纸);

  2双方的出生证明(若未能出示,可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有关身份资料):

    - 澳门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出生登记的,可免除提交有关出生证明;

    - 中国出生人士须递交中国出生公证书;

    - 其他人士须递交其出生国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确认的出生证明;

  3按以下不同情况而需附上相应的文件:

    a) 非以澳门为常居地的人士,须递交其常居地国家有权限机构签发不超过6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并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

    b) 持有澳门居民身分证人士,不论是否持有其他地区的护照或身分证,只要居民身分证上标示未婚,当事人也声称未婚者,不论何时来澳门定居,无需递交其他地区或国家的未婚证明;

    c) 若结婚人是鳏夫、寡妇或已离婚,则必须递交有关证明文件,但该事实被登记在登记局者,可免除提交相关证明。

  4若结婚人双方在公证署订立婚前协定,应在缔结婚姻前或当日向登记局递交该协定或在开展结婚程序时,在登记局作出有关声明。(如结婚人不作婚前协定,法律推定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

附注:

  - 由於结婚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建议结婚人一方带同双方之证件影印本预先前往登记局查询具体需递交的文件。

  - 如想在司祭面前缔结婚姻,须先向登记局声明及申请,然後登记局会将用作结婚的证明书交给依法认可有权主持婚礼的司祭。发出用作结婚之证明书的手续费为澳门币100元另加15元的印花税。

  结婚登记

  手续办理类型: 结婚登记的申请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结婚人其中一方必须以澳门为常居地。

  备注:

  - 澳门居民年满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须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又或经法院的许可方可结婚。

  必须递交文件: -

  申请方式: 亲身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须由结婚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受权人亲临民事登记局,透过声明笔录提出申请,并递交:

  1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为外地人士,须出示可证明其合法进入本澳的文件,如护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纸);

  2双方的出生证明(若未能出示则必须解释并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有关身份资料):

  - 澳门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出生登记的,可免除提交有关出生证明;

  - 中国出生人士须递交中国出生公证书;

  - 其他人士须递交其出生国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确认的出生证明;

  3按以下不同情况而需附上相应的文件:

  a) 非以澳门为常居地的人士,须递交其常居地国家有权限机构签发不超过6个月的结婚能力证明书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b) 持有澳门居民身分证人士,不论是否持有其他地区的护照或身分证,只要居民身分证上标示未婚,当事人也声称未婚者,不论何时来澳门定居,无需递交其他地区或国家的未婚证明;

  c) 若结婚人是鳏夫、寡妇或已离婚,则必须递交有关证明文件,但该事实被登记在登记局者,可免除提交相关证明。

  4若结婚人双方在公证署订立婚前协定,应在缔结婚姻前或当日向登记局递交该协定或在开展结婚程序时,在登记局作出有关声明。(如结婚人不作婚前协定,法律推定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

  附注:

  - 由於结婚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建议结婚人一方带同双方之证件影印本预先前往登记局查询具体需递交的文件。

  - 如想在司祭面前缔结婚姻,须先向登记局声明及申请,然后登记局会将用作结婚的证明书交给依法认可有权主持婚礼的司祭。发出用作结婚之证明书的手续费为澳门币100元另加15元的印花税。

  费用(或税项): 婚姻卷宗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另加印花税(根据卷宗页数而有所不同);

  婚姻记录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

  婚姻协定笔录手续费:澳门币 250元。

  办理时间: 齐备文件后,与登记局预约辨理申请手续。完成申请并文件齐全后,5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服务承诺)

  备注事项: 婚礼室:

  现有以下两个举行婚礼的地点以供选择,分别设在澳门半岛和氹仔离岛,申请人需在民事登记局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预约使用:

  1 澳门婚礼室–设於公共行政大楼二楼民事登记局内。举行婚礼时间:星期一、三、五,上午11时至12时30分。

  2 氹仔婚礼室–设於嘉模前地。举行婚礼时间:星期二、四,上午11时至12时30分。 对外开放(参观)时间: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6时(1月1日、农历年初一至年初三、清明节、5月1日、中秋节翌日、10月1日、重阳节及12月20日休息)。

  结婚双方可携带戒指在婚礼室内进行交换,也可邀请亲友莅临观礼及摄影。

1、未婚公证书只能证明你办理公证书的当日未婚。

法律上有权在第二天就去登记结婚,鉴于公信力,公证书通常在三个月内对说明本人婚姻状况有说服力。

2、出生公证书永久有效。

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

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

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

市、县,根据使用地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扩展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加盖公章,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可提供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户口不在同一本上同时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本证明。

参考资料:

-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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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0648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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