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大陆男公民和合法持有香港户籍的女公民结婚,可以通过申请香港居民身份证,进而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获得香港户籍。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
1 在香港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
2 香港法院判定为香港合法居民;
3 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合法注册结婚;
4 未满十八岁并且父母任何一方为香港合法居民。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向香港入境处递交申请。入境处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批复不同时间限期的入境许可。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有了这些材料后,双方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成为合法夫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分析: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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