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基金,又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财政和单位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财政制度共同筹集的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来源取得的,有特定用途,专门用于职工住房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保障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而要求企业设立的一种基金。
住房公积金的偿还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在结算前成为企业的长期债务。企业住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有:住房折旧费、公益性住房公积金、借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周转金。
扩展资料:
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时有以下三点误区:
误区一
如果市民想要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即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者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已经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误区二
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比如,一位市民贷款购买的房屋总价为30万元,而他的公积金存储余额有40万元,他只能提取3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
误区三
银行理财专家解释说,无论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系统上就会有相应记录,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但是,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夫妻双方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仍视为首次住房,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
-住房基金
法律分析:结婚几十年没有办结婚证属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0多年,可以到双方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随时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可以不办结婚证,但不会确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想确立婚姻关系的,必须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未领证的,只能按照同居关系看待,即使男女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也不会确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得适用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男女之间发生纠纷的,也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想按照婚姻关系处理的,必须先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确立法定的婚姻关系后,双方之间的纠纷才能按照婚姻关系处理,适用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补办手续跟结婚手续是一样的,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就可以拿到结婚证。结婚证能够证明两人之间有婚姻关系,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如财产继承、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债权债务以及工作调动等情形,都需要结婚证来证明。特别是一些涉及到侵害婚姻关系的,如重婚,要告对方,没有结婚证是不行的。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现在同居已经不会被认为是违法,而非婚生子,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上户口了。于是以前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被打破了。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一本结婚证,除了证明你结过一次婚,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家产,别的几乎是毫无用处。当然了,这张证的作用还有为了证明你的孩子,能不能继承你的财产。
以前的婚姻法,其实归根结底指出了两件事情,一个是离了婚财产、债务怎么分,另一个是离了婚孩子归谁。如果真要考虑离婚的成本,那就太简单了,婚前协议上注明约定:财产分配方案及抚养权归哪一方。你可以想一下,不管是上班,做生意,老人养老,你跟对方的责任和义务都是有法律保障的。薪资待遇产生了纠纷,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做生意对方赖账,你可以起诉告他,子女不养老,法律也会给老人一个保障。
可夫妻之间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呢?如果对方出轨了,你能采取的有效办法是什么?你要是生病了,被对方发现需要大额费用,离开你了,你会有什么办法?对方不做家务、不管孩子,你又有什么办法可制约他?再想一下,在目前法律规定下的婚姻制度里,有什么事情是你有权利,能要求对方为你做的?有什么是对方必须要为你承担的责任,如果因此产生了纠纷和矛盾,否则法律就要制裁他的。
除了明确规定只能跟你一个人结婚以外,我反正是想不出别的来了。有人说,在家庭关系方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法律只能解决一个底线问题。那么出轨、背叛等等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