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结婚证,已经办了宴会,现在我要分开了,请问怎么解决

没有领结婚证,已经办了宴会,现在我要分开了,请问怎么解决,第1张

没有结婚证,如果属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如果没有结婚证,属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先到婚姻登记的机关补领结婚证,然后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您好,是否算结婚不一定,要看具体的时间。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家与家律师提醒,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只办酒席未领证,不算结婚。此时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条件并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或者需要帮助的话,欢迎联系我们。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 条:未依据民法典第 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不算事实婚姻。

想结束的话,如果起诉,人民法院会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要处理好孩子的关系。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做明文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办了酒席,对方也收了彩礼,这算结婚吗?办婚礼了,没有结婚证,算是结婚吗?按照中国的婚姻法条例中,这样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有事实上的实质性,但是没有得到国家的承认,是不具有法律效率的,这样的婚姻在农村和城市,虽然会成为名义上的夫妻,但是必然也会有一些麻烦。办婚礼了,虽然也躺在一张床了,只能说是彼此的需求,这样的婚姻随时都会因人,因事而发生改变的,所以说想要结婚就要必须取得合法性,和事实性,只有这样彼此才能有更好的未来,才可以更好的彼此约束。都2022年了真的不应该问这个问题,问出来就显得太LOW了。

婚姻法解释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前按照风俗习惯举办酒席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之后,按照民间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男女双方打倒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双方也非防法律限制的近亲属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婚姻法又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你们办理了婚礼,也按照乡俗习惯举办了酒席,但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这种情况。所以,你们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在法律上不算结婚。没有经过法律允许,办理合法手续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婚姻,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愿意,可立即主动脱离同居关系。为此希望你们,若感情好应该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证手续,成为受国家保护的合法婚姻为好。

如果没有经过登记结婚的,在法律上就只能算是非法同居关系,不算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就算是村委证明他们结婚了,也只能是证明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这样的关系不受法律认同和保护,就更谈不上离婚了,没有婚姻关系怎么离婚呢!因此男方如果遇到合适的登记表结婚是合法的,不算重婚罪。至于孩子,如果户口在男方家里,且女方一直不照顾和抚养孩子,男方也没有意见的话,就好好养着吧!如果男方想让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走法律的途径向女方追讨孩子的抚养费。

注:

按新的婚姻法,不管是办了喜宴还是只生活在一起,只要是不经登记结婚的,都视为非法同居关

系,但1994年前的非法同居关系除外。

你好,不一定。要看时间,如果是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就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只存在于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之后不存在事实婚姻。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在我国要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条件并办理结婚登记。

家与家律师温馨提醒您,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本人的相关证件及无配偶、和对方非近亲的签字声明。比如双方都是内地居民的,就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声明以及与对方非近亲的签字声明。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按规定准备。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 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 5 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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