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你所关注的问题,以下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据此,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二是没有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在此基础上,我们来分析一下你所述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婚。
首先,中国的婚姻法目前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所以男女双方要取得夫妻关系,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成为合法的夫妻。那根据你的描述,男女双方只是在一起同居,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故虽然双方生育有子女,但是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不是合法夫妻。故男女双方均不属于有配偶者。既然男女双方均不属于有配偶者,那么女方另嫁他人并不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所述的第一种重婚情形,即有配偶而重婚的。
那么,是否属于第二种重婚情形呢?如前所述,女方并没有配偶,属于第二种情形中所述的没有配偶者,故女方另嫁他人是否构成重婚,取决于其所嫁的男方是否属于已婚的有配偶者且女方对此是否明知。如果其所嫁男方属于已婚的有配偶者且女方对此明知,则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所述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的情形,构成重婚罪。如果其所嫁的男方不属于已婚的有配偶者或者女方对此并不明知,那么女方不构成重婚罪。
由于字数限制,本人只提到了几个重点。造成你们不必要的误解。深感抱歉。(男女双方未满。结婚年龄。但是彩礼酒席以办,最后女方才离开的。[捂脸]300个评论一个个的解释。(辛苦各位朋友帮我在这个评论区转发一下。我一个人回复不过来。)我好冤枉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在此之前的,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本案中,男女两个人在一起有了孩子,如果两个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开始时间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且在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符合结婚的各项条件),那么两个人构成事实婚姻;如果两个人是在94年2月1日以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法律上属于未婚同居关系,不认为是夫妻。
本案中,如果两个人属于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的情形,现在女方又要与他人登记结婚,那就涉嫌重婚犯罪。如果男方去法院告诉,那么该女与后面那个男的均要以涉嫌重婚犯罪被判处刑罚;如果两个人属于94年2月1日以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现在女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应该是合法的,法律不予干涉,不追究。
本案中,如果男女两个人是登记结婚,有了孩子,现在女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那么,该女与第三者均构成重婚犯罪。这是刑法上的重婚与婚姻法上的重婚不同之处。
综上,如果男女两个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起始时间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且在一起时两个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现在女方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形属于重婚;如果两个人是94年2月1日以后在一起的,现在女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法律上认为是合法的。
肯定是重婚罪!
两个人同居且又生有孩子,事实婚姻成立,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就是说两个人的婚姻虽然没有经过实质的法律手续,但在事实上存在有婚姻的实体,且二人生有孩子。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另外再结婚,那就是重婚!那要怎么样?双方要到法院用法律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这样才可以结婚!
然而,重婚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原则上是“民不告官不究“。
当然,这些只是过去的情况。但现在不是这样的,国家只承认有证的婚姻。
好了,这个问题只能给你聊到这里了。评论区见。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那问题来了, 你们虽然在一起有了小孩子了,但是还没有领取结婚证,这算是已结婚吗?
答案为:不算 。
所谓又和他人结婚,包括:
1、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
2、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现在国家已不承认事实婚姻)。
因此,如果在之前的话,你们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你们在以往的观念,已经是夫妻,并且小孩子都有了,所以,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况之下,女方另嫁他人,构成重婚罪。 但是,现在国家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 ,所以, 不算是已婚。
以上是我从法律的层面给您提供的建议。
举一个例子。我们村里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年轻时因为婆媳不和,和自己的媳妇离婚,虽然他们已经有了一个女儿。离婚时,女儿跟了妈妈。几年以后,这个男人和他的第二任妻子有了一个儿子。有一天,在赶集时突然遇见了自己的闺女,便前去问候,还要给女儿钱。女儿虽然也理他了,但是死活不要他的钱,然后便离开了。如果你是这位父亲,你心里好受吗?可是,又能怪谁呢?自己的婚姻和幸福,自己把握,没有对错。
宁拆十座庙,不拆一座桥。不论你是女方还是男方,都劝你好好珍惜这一段 情感 。两个人在大千世界之中相遇,本就是莫大的缘分。如果夫妻之间有什么不合之处,首先要先剖析自己的问题,然后再理智的处理。
希望你们可以早点解决问题,重获美好的生活!
当然不能算啊。都什么年代了?未婚同居生子的事多了去了。
不是那女的厉害,就是那男的太没用了,煮熟的鸭子都能飞走,还怪别人高就。
娃都生了为啥还没领结婚证?现在她嫁给其他男人很正常啊,难道还跟着你没名没分吗? 搞笑 !
这个问题看得我很无语,有小孩了还不给她一个婚礼,她能不嫁给别人吗?现在傻眼了吧?我就想问:这么长时间,这男人干什么去了?是以为人家女孩怀孕了就随他摆布?还是正闷在心里乐这下可以一分不出婚礼都不用办了?
看他就不是什么良善之人,现在居然还想给女孩办到监狱里去。我挺佩服这个女孩,及时止损,说走就走,说换人就换人,果断!
不过可惜的是,他的如意算盘要打空了,这里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也就是说94年以后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就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
这让我想起去年的一个案子,有个小伙30岁处了个女友,怀了孩子,进入谈婚论嫁的流程,男孩的母亲认为女孩已经怀孕,坚决不同意出2万彩礼,结果女孩也是打掉孩子分手。这个小伙某天喝醉酒跟母亲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失手将母亲杀死。(这个案子我专门写有一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 @丁小米Amy 进去看)
1 多跟对象相处,带眼识人,不仅识你的对象,还要识他的家人。如果有让你感觉不对的地方,赶紧止损,不要留恋。
2 不要未婚先孕。因为未婚先孕会让你和你的父母很被动,虽然恶劣之人是少数,但万一不幸你碰上了呢?那就是身体感情受重创。
3 不论何时,不论何种情况,即使已经结婚生子,如果发现对方和其家庭人品低劣,都要坚决离开,不然不仅是你,连孩子都会深受其害。
希望能帮到题主,过去的就让她过去吧,好好对待下一个女孩。
当前 社会 基本已成性开放,未婚同居、未婚先育己很普遍,事后有者领证成婚,有者各奔东西,如果未婚同居有了孩子,孩子是没有法律保护的,女方另找他人结婚也够不成重婚罪,因为他和前者并不是夫妻关系,只能称作情人关系。但是这种情况给今后家庭和小孩的成长教育,耐至一生留下后疫症,甚至本人在一生中都存有不能抺杀的阴影,以至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所以,两人在一起要自爱自律,不要做出格的蠢事。
我国新的《婚姻法》规定,凡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婚姻登记各项条件,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同居的,国家认可为事实婚姻,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同居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国家不认可事实婚姻,只属同居关系,但如果生了小孩,其中的小孩享有婚生小孩的同等权利。
你们的情况,关键是看在一起时的时间段,即1994年2月1日以前的话,属重婚,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属重婚,但不管是何时间段,那个孩子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不算事实婚姻。想结束的话,如果起诉,人民法院会告知你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要处理好孩子的关系。
——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做明文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祝你快乐幸福!
没领结婚证但有孩子离婚的方式:若同居于1994年2月1日前,且同居时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视为事实婚姻,离婚应当采取协议或诉讼两种方式。若双方同居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不需要离婚,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由双方协商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结婚证是两个人夫妻关系的合法证明。如果没有结婚证,就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只有在婚姻登记处办理过合法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的新人才能算是合法夫妻,除此之外以任何形式共同生活或孕育子女的关系都不算是夫妻,也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申请结婚证流程一般是: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果双方决定分手,可以协商处理好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分析:没有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孩子的父母都有义务抚养孩子。对与非婚生的子女,证明孩子的母亲的方式就是出生证。父亲有异议的,且不承认孩子的,可以提出DNA鉴定。根据DNA鉴定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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