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办结婚证与原来的挡案不一致有什么区别?

现在办结婚证与原来的挡案不一致有什么区别?,第1张

两种情况。

如果是结婚证资料是正确的,户口本名字有错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如果是结婚证资料是不正确的,户口本名字正确的,参考《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夫妻双方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原结婚证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申报;

参考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分析:1结婚证属于民政局的范畴,并不是档案局的管辖。2档案局的职能一般是检查和指导所管辖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业务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 结婚证号码怎么查真伪

结婚证查询之字号查询:有关婚姻档案利用规定如下: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字号查询问题:若遇到结婚证号码查询结果和现有身份证号码不符的现象,请双方当事人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查询婚姻登记原始档案,然后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把原登记错误的结婚证作为毁损重新补领结婚证即可。

参考资料:

2 婚姻登记档案谁有权查看

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到一个人的隐私权,婚姻当事人肯定不愿意自己的档案随随便便就被别人看到,那么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呢?由律师来告诉你: 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或者: 查看婚姻登记档案有几种情况,一是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三是因诉讼案件,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个人而言,为了保护公民隐私,是不允许个人查阅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的。

3 原始结婚登记档案记录民政局外借吗

你好 婚姻登记档案仅限当场查阅,不得外借。

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有权为每一个办理婚姻登记的人保密。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可以查阅别人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以上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婚姻档案时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4 结婚证号码怎么查真伪

结婚证查询之字号查询:

有关婚姻档案利用规定如下: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字号查询问题:

若遇到结婚证号码查询结果和现有身份证号码不符的现象,请双方当事人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查询婚姻登记原始档案,然后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把原登记错误的结婚证作为毁损重新补领结婚证即可。

中国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材料有: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合影照片。

一、什么是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按照婚姻登记性质具体分为四类:

1、结婚登记类

2、撤销婚姻类

3、离婚登记类

4、补发婚姻登记证类

二、婚姻登记档案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吗

在必要时婚姻登记档案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依据。

三、哪些人凭证件和合法手续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即陈女士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件查阅她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公民自己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如委托他人代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手续和部门: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3、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五、如果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毁损或者遗失,可以补办吗到哪里补办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既可以补办。

六、当事人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的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七、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毁损可以委托他人补办吗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2、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3、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八、如果婚姻登记档案遗失了,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状况吗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1、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

2、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九、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四、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补办结婚证应当夫妻双方补办,一方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办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户口簿上的姓名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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