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要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必离婚;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可以到法院诉讼请求离婚。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的相关法律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民法典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此时,若当事人并不想继续生活下去,则可以直接分开,也就是需要男女自行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关于双方未领结婚证想要离婚应该怎样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双方未领结婚证想要离婚应该怎样处理
1、直接分开。也就是需要男女自行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
2、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两个人没领结婚证现要分手怎么办
1、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男女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不需要办理离婚;
2、对于同居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何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3、法院在处理同居财产时,对于双方有确定份额的,按各方所有的份额确定归属;双方没有确定份额的,按平均数额分配。
男女双方尚未领取结婚证,但是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此时要么属于事实婚姻,要么就是同居关系。但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上面的限制,因而目前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况是居多的。若双方想要“离婚”的话,那么就是解除彼此之间的同居关系,此时只要协商一致解除即可。
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是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
去民政局登记结婚,领了结婚证的才是合法夫妻,离婚时主要是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相关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你好,你们可能构成事实婚姻,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具体程序如下:
属于事实婚姻的,办理离婚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提供补办的结婚证或相关的婚姻证明以及离婚协议,需要双方亲自去民政局办理。诉讼离婚的,需要准备起诉状、身份证以及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证据等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婚姻家事,有关于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纠纷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对于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协商处理。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因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对于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协商处理。男女双方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能够分清财产性质及归属的,确定为个人所有;不能分清财产性质及其归属的,参照共同财产处理和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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