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第1张

婚姻关系的缔结,根本目的,是人类的延续和社会发展。现在,经济理性越来越盛行,人们习惯于以利益的得失,来计量婚姻的效果,婚姻关系被理解为一种“契约”行为。

婚姻的契约观念,鼓励的是机会主义。两个利己主义的个人,签订一个有限制的协议,双方都是为了促进自私的目的。当婚姻“有损于”任何一方的个人“利益”时,当事人就会选择终止合约,婚姻关系也就被解除了。

如果婚姻被理解为契约关系,婚姻将不再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承诺,也不再是合作的、利他的关系,夫妻双方只是为了共同的方便,而选择的临时性结合。

婚姻被理解为契约关系,离婚当然是自由的。离婚谈判中,父母当然可以自由决定子女的将来,然而,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实际上成为可以用以交易的客体,子女无论判给谁,他的成长经历都是不完整的。不要说未成年的儿童,即便是成年人,父母的婚变,也可能会给带来极大的心理困扰。

契约,意味协议是有限的、狭隘的、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每个人都是为了短期的、最有利于个人的目的而做出承诺,并且随时准备着违约情况的发生。对婚姻的投入越大,离婚时遭受的损失也就越大。相应地就会减少对婚姻的投入,配偶之间相互信赖和依靠的程度不断降低。这些又反过来导致人们对婚姻的满意度和婚姻本身稳定程度的降低。

婚姻关系越是容易解除,人们对婚姻的承诺和付出就会越少。大家都怕吃亏,更容易互相看不上,由此进一步增加了离婚的可能。况且离婚又非常容易,想离就离,夫妻双方更不愿意花费时间和情感,来努力促使婚姻成功。

在这样的离婚体制下,婚姻存续的时间越来越短,不仅损害夫妻进行有益合作的机制,也使婚姻稳定的效应不复存在,婚姻关系的神圣性遭到亵渎。

除了把婚姻关系看作“契约”,人们对婚姻还有另外两种理解。在大多数自然法的著述中,都从肉体需要来看待婚姻关系。这等于把婚姻还原为动物性的行为,很容易导致婚姻关系的任意性。

其次是只把“爱”作为婚姻的基础,恋爱被看作是婚姻唯一重要的因素,这是现代大多数人的认识。在这里,人们对“爱”的理解往往是狭隘的,缺乏道德哲学上的认识。

“爱”的本质,是自我意识到自我的“不独立”,需要在与他人的统一中来塑造自己。现代人所理解的“爱”,只是一种虚无缥缈的感觉,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反复无常,有各种偶然性,今天爱得死去活来,明天可能就形同陌路。所以黑格尔认为,仅仅从“感觉”上规定的“爱”,不能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础。

婚姻,是两个灵魂通过精神上的合二为一,而进入一个神圣的状态,激起一种心理上的共鸣。一个人愿意给另一个人一生的承诺,这是深沉和持久的情感。为什么现代人的婚姻很容易出现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大家把婚姻理解为经济关系。要知道,婚姻的特质,更加强调的却是非经济因素。

首先你要明白两个方面,第一,是你爱不爱她,你想不想跟她在一起。第二,相亲的本质是什么,就是骑驴找马,找到一个最适合结婚的。你没给人家希望,她觉得你不要她,去找下家也是很正常的。

如果你爱她,愿意跟她在一起,就跟她确定关系,然后约束她的行为,让她意识到,如果再做你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她马上就会失去你,她自然就不会再去做那样的事情。为什么,因为她快30岁了,到了结婚的年龄了,她现在最大的目标就是找个人结婚成家,有稳定的关系。当你能满足对方最大的需求,她自然就会对你忠心。

当然了,如何去驾驭一个女人,还是有很多学问的,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直接问我。(可私信)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你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应按重婚认定。由于你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你还不构成重婚罪,现在知道了就应立即结束跟他的同居关系。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新情况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力求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

  1、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刑法学传统理论上定重婚罪有两科;类型:一类为法律婚,另一类为事实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婚

  虽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这种事实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护和认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事实重婚应以重婚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跫罪处罚”。由此可见,在刑法上事实重婚姻重婚罪论处,是为了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形式很多,由于立法机关在立法上的滞后,而使法律上出现了冲突。例如,甲男(1971年生)与乙女(1974年生)相恋后同居(同居时未满20岁),在1993年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生有一男一女,两人长期生活,当地人民群众由于旧俗的影响,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后甲男与乙女因琐事产生矛盾,乙女赌气回了娘家,而甲男又与同村丙女结婚,并在当地政府领取了结婚证。之后甲男与丙女生育一女,乙女知后,一怒之下,报案到当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机关以甲男涉嫌犯重婚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诉,在审理后,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甲男拘役6个月,同年8月甲男出狱后,又一纸诉状将乙女告上公堂,要求与乙女“离婚”,而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却以解除甲男与乙女非法同居而结案,那么这就产生了冲突,刑事上认定重婚罪以事实婚姻为基础,而民事上却认定为非法同居,为什么一案在同一法院却有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呢现假设刑事上不对,判错了,甲男无罪释放,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因甲男的无罪释放给社会一个错误的信号,一成年男子可与若干个未到法定婚龄的女:子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当地人民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样将会导致婚姻法在人们心中地位的动摇,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家庭解体,引发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会引发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不去认定重婚罪是因为在民事上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为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和认定的,自然在刑事上无法追究,否则会出现,刑事上认定为重婚罪就等同于承认两人在民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当然这是不允许的。这就在部门法之间发生了冲突,可作的就是要求立法者去协调二者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

  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应当放宽重婚者构成要件加大打击力度,除构成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虽未登记结婚但当地人民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2)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男女取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当地人民群众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3)周围群众公认是关妻关系同居造成省法婚姻的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虽没:育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三、对以下五种重婚罪的认定

  1)重婚罪与通奸及同居行为的界限。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同居行为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义,已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与他入同居形成的两性关系。若没有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公开进行,则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属于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其中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则构成重婚罪。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或二审上诉期间,其中任何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均构成重婚罪。

  3)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而产生的重婚,例如去台人员及配偶在台及娶妻或另嫁,这属于特殊情况,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穷困,被迫流落他乡重婚的,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关系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生死未卜,家庭发生严重困难重婚的,以上这些情况因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对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让人接受。

  5)男女双方已结婚登记,只是尚未同居,若其中一方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或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民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构成重婚罪。

  四、对于无效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无效婚姻制度

  l、无效婚姻指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与婚姻形式要件无关,而与其实质要件相对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详尽的规定;

  (1)重婚的。这导致后续婚姻无效,而前一个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来到法定婚龄的,即男结婚最小为22岁,女结婚最小为20岁。

  (二)列无效婚姻中重婚的认定

  无效婚姻在未被宣告前不得否定其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撒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可见,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的保护,否则一个人就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会造成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混乱。

  1、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的重婚,在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的约束,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2、关于重婚中无效婚姻问题。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这便产生了后一个是无效婚姻。

  例如,甲男与乙女各自结婚后,甲男又与丙女骗取结婚证结婚,那么甲男和丙女的结婚是属无效婚姻,构成重婚罪。

  (三)对重婚行为的追诉

  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带来新的问题,被宣告无效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为刑事责任时是否具有溯及力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无效后的婚姻自始无效,该当推定婚姻自成立之初就无效,同时也应当推定该婚姻自成立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约束,后一个婚姻“侵犯”的仅是一个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显然失去构成重婚罪的基础,当然也就不构成重婚,如果认定重婚成立,实际上就等同于对一个被已宣告无效婚姻关系的认西丁与赞同。特别的是婚姻法禁止茸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再认定后一个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对禁止结婚情形的许可,显然有悖于法律。

  五、关于可撤销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婚姻实质要件,经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对“胁迫”这一法定情由的理解;所谓胁迫是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给予婚姻一方当事人精神上的强制j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时完全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例如以伤害当事人及其亲属,揭发当事人的隐私,毁损重大财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当事入精神,肉体造成痛苦的行为。

  胁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对方。也可能是父母,亲属等第三者,受胁追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曰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时间为法律确定的结婚时间,一般为结婚证书上载明的时间,该时效既不能延长,也不能中止、中断。撤销权完全由受胁迫者行使,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预。婚姻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甚至夹杂着许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开始一方当事人是不自愿的,受到胁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生儿育女,生活改善等,双方会产生感情,如果当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就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当事人在一年内没有提起撤销请求,视为其放弃权利,推定该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当事人按期提出,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并且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婚姻撤销权利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或入‘民法院,受胁追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存在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司撤销婚姻的效力存在不正确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内受胁迫人提出撤销之请求前,受胁迫者是否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并不确定,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2、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婿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受胁迫人再与他人结婚,就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受胁迫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一般不应作为重婚罪论处。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如前一个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新的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因其客观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观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行为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中没有犯罪故意的,不构成重婚罪。应当注意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强奸,如牵连强奸则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与无效婚姻类似,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被宣告无效后,对此前的重婚行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六、重婚罪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交流必不可少。

生活会使当初的激情渐为平淡,再加上交流极少,久而久之,双方的感情便会出现裂痕。正因为如此,当对方与你交流时,不能漫不经心,应该放下手机等投入交流,这会使对方感受到你的热情。适当的幽默等,会让对方感到快乐,且感情也会随之升温。

2、信任对方。

信任他人是一个人须具备的品质。在感情上尤为重要,当对方做出令你感到疑惑的事情,你首要做的即是信任他,也许对方当时没有及时告诉你,可能有些客观因素,等到结束后,再听对方解释也可。没有信任,感情是经受不住风雨的考验。

3、品德极其重要。

在公共场合,自己的言行举止一定要恰当。美德不能仅仅以言为主,更应体现于行。如果你的言行不一,说话不知分寸,会使得对方从心底感到厌恶。

4、誓言不可忘记。

曾经的你们爱如潮水,许下一生的承诺。一定要记得当初为什么会爱上对方,想明白,这不仅会成为双方的美好回忆,以后的感情坎坷也能减少许多。

扩展资料:

1、在某些重大事情处理上一定要征求对方的意见,万不可一枝独大。要记住,你们是一个家庭,是一个整体,对方有权力知道并提出看法。肆意妄为,不可取。生活不易,两个人的相遇绝不是偶然;结为连理枝,更是冥冥之中注定的缘分。请珍惜这份感情,珍惜对方。

2、有时候一个人具备自己的工作能力还是非常重要的,至少在这种致命的关头,不需要只看他人的眼色,可以凭自己的想法行事,也许这也是维持一个婚姻关系很重要的一点。

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

1、配偶一方死亡;

(1)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

2、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登记离婚;

(2)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这样一个我们谈论性改变和性不断被污名化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公开地把情况一出,婚姻就会亮起红灯。

性观念的认知差异和彼此不和谐的遗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情感、经济、关心等其他方面来弥补,但这些都不是解决的办法。

可以说,绝大多数不良的床上用品体验,都有对性重要性认知不同造成的心理原因。

它既是性感情的润滑剂,也是感情的加速器,更是感情中的安全别针。

在志趣相投的基础上,找一个和你合拍的人结婚,这样你就能过上荷尔蒙流动的琐碎婚姻的黄金生活!

当然不应该继续下去了。

女孩子在青春年华的时间是就像晨间的朝露一样可贵,暴露在阳光之下瞬间就可以消失不见。本来可以把这宝贵的时间用在发展自己事业上,但是却偏偏付出给了那个自己爱的男人。如果两个人的恋爱有结果的话,这样的付出也是值得的。但是偏偏男生却辜负了女人的付出,因为从一开始男人就没有想把女人娶回家,只是想体验一下恋爱的乐趣而已,这个渣男的行径简直没有两样,对女人的伤害可以说是非常大的。

如果在刚开始交往的时候就不想给对方一个结果的话就要诚实一点告诉对方,如果对方能够接受的话,两个人就可以只谈恋爱不结婚,如果对方不能接受的话,男人也不要白白的浪费女人的时间和精力。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就算刚开始没有那么爱,但是经过几年时间的磨合之后,这种感情已经深入骨髓,想要拔除都拔除不掉了。男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不可以这么伤害一个女人的心。

我想五年的时间都可以把一个女孩子变成贤妻良母了,在这五年的时间里你付出的不仅仅只有青春,应该还有自己的忍耐和包容。女孩子在谈恋爱的时候都希望能够和对方有情人终成眷属,所以吵架的时候会主动忍让对方,把所有的委屈都咽到自己的肚子里。在看到对方对自己的冷漠的时候,可以耐着性子去哄对方。这本来都应该是男人对女人做的事情,但是为了爱情女人真的可以委曲求全。

这样的感情继续拖下去只会耗尽自己剩余的光阴而已,如果及时停止的话,可以降低自己的损失,也可以不用在一个不爱你的人身上白白费力气。你所要做的就是努力让自己变得优秀,然后寻找新的幸福,相信会有更美好的爱情等待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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