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参加朋友婚礼,竟盗窃金手镯,如何看待该女子的做法呢?

女子参加朋友婚礼,竟盗窃金手镯,如何看待该女子的做法呢?,第1张

这么做违反我国刑法,没道德,明知道这是不对的,还公然行窃,给家里孩子树立了不好的榜样。她应该改过自新,补偿受害者。

明明是新婚夫妇大喜的日子,该女子偏偏这时候扫兴,公然行窃。家有喜事,长辈们都讲究一个好兆头,女子没考虑主家的感受,很自私。她本以为人多眼杂,可以蒙混过关,却没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脸面都在众人面前丢尽了。

受害者能否原谅她暂且不谈,全国人民都知道她偷东西的事了,熟人作案最不可原谅,她很可能因此被朋友圈孤立,谁都不会再请她吃饭聚餐了。她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什么事都不能成为盗窃的借口。

1、品德败坏,没有原则,令人不齿。

古人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女子的作案情节比较严重,结婚时的三金对新人很重要,碰上这种事,新郎新娘一家很倒霉,最好重新再补办一场婚礼,别再跟不三不四的人来往,自家东西要看看好,防止再有窃贼。

2、偷东西是不对的,这么浅显易懂的道理但就是有人还抱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类人的双商都不怎么高,没有承担后果的能力。当小偷遭人唾弃,一个金镯子也就几千块钱,没必要为了这点钱去做违法乱纪之事。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在社会生存必须树立个人良好形象,维持正常的社会关系。

3、交友需谨慎,女子自己作死,败坏好感。

不是什么人都能当朋友,重要场合要请靠谱的亲朋好友参加,发生丑事后,女子声名狼藉,想重新建立起信任非常困难,建议她公开跟受害者道歉,将影响降到最小。

这个,哈哈,只有我来答了

1,结婚的女的偷过人,那回来后对老公特别好,人也特别鄞快,好象换了一个人一样的,晚上对老公服务也周到,反正是没有怨言,她偷人肯定是对老公有一定的不满,即然已偷了,得到满足了,知道味道了,有的女人反悔从些不偷,有的女人陷进去了,一而再,再而三,但无认哪一种情况,回来都会对家对小孩细心有耐心,有的是为了以后出去更方便,有的是确实对家里对不住,内疚。

2,没有结婚的不能算偷人,原则上,你说的是她有男朋友,再另外找男朋友,这种情况和已婚女人有很大的不同,回来会发皮气,会对新男友不好,因为没有婚姻的束缚,我行我素,感觉到了外面的新鲜刺激,有时和男友一比,感觉到对方好,回来时会兴奋,会高兴,会无事找事和你聊天,和你谈天说地,但眼神游移不定的。

3,上面讲的两种女人都是说的有原则,有甜耻的,知道内疚,知道做错了事,还有一种女人你根本看不出来,因为她们已偷食成性,偷食上瘾,回来后几天可以不和男人发生关系,但每天打扮得又很精至,特别在呼自已的形象,有一个事业单位男的咨询过我,说她老婆天天打扮,不做饭,对家里也不管,晚上也不尽义务,到底是为什么,我说那肯定有问题,后来一查,原来是在魅技平台上和附近下单的男生好上了,况且好上了不止一个,这种平台是可以随时见面的男女技能交易平台,象这种偷食成性的,你在家里基本上随便一看就能看出来,她们心思根本不在你心上,当然看出来了你也没有办法的。

周末愉快,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法律分析:不属于犯罪,但是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领取结婚证,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093439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18
下一篇2023-11-1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