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结婚都需要哪些流程

准备结婚都需要哪些流程,第1张

婚礼筹备:决定婚礼日期、地点、仪式及婚宴方式;确定婚礼预算;草拟客人名单;召集好友讨论婚礼计划;确定伴郎、伴娘;确定主婚人、证婚人。婚礼前准备:就婚礼筹备计划和进展与父母沟通;发喜贴给亲友;电话通知外地亲友;网上发布结婚通知;再次确认主、证婚人;及时反馈亲友受邀信息;对于重要亲友再次确认。婚礼用品订购:新郎新娘婚纱礼服;结婚戒指;新娘化妆品;喜贴、红包、喜字;彩带、拉花、喷物;烟、酒、饮料;糖、花生、瓜子、茶叶;录像带、胶卷;预定鲜花;预定蛋糕;水果。新郎新娘形象准备:新娘开始皮肤保养;新郎剪头发。拍婚纱照:挑选婚纱影楼;预约拍摄日期;拍照;选片;冲印或喷绘。布置新房:请清洁公司彻底打扫新房;布置新房。确定婚礼主持人:就婚礼当天计划与设想与之沟通。婚宴预约:估计来宾人数、酒席数量;选择婚宴地点;确认酒席菜单、价格;确认婚宴现场的音响效果;与酒店协调婚宴布置等细节;预定酒席。婚礼化妆预约:选择化妆地点;与发型师、化妆师沟通;确认婚礼当天的造型;预约化妆具体时间。婚庆车辆预约:确定婚车数量;选定婚车司机;预约扎彩车时间地点;确定婚礼当天婚车行进路线及所需时间。婚庆摄像预约:确定摄影社摄像数量;选定婚礼当天摄影摄像人员;安排摄影摄像分工;准备摄影像器材和胶卷录像带;预约摄影摄像。婚礼前一天准备:就婚礼准备工作完成情况与父母沟通;就婚礼当天仪式进程与主持人作最后沟通;与伴郎伴娘再次沟通;最后确认帮忙的亲友、婚宴、车辆、摄影像、化妆等细节、当天要发言人的准备情况;新郎新娘在仪式上或闹洞房可能会遇到的问题。1最后确认婚礼当天所有物品准备情况:最后试穿所有礼服;将婚礼当天要穿的所有服装分装口袋;准备婚礼当天新郎新娘的快餐干粮;最后检查所有物品并交于专人保管;新娘的新鞋;结婚证书;戒指;红包;首饰;糖、烟、酒、茶、饮料;焰火道具。

法律主观:

需要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证件,最好可以提前了解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一、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声明。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二、结婚登记的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女儿结婚需要准备的东西有:新娘的行头、新娘出嫁当天带的东西、厨房用具等。

新娘的行头包括汉服一件、小礼服一件、鞋子两双、回门衣服一套、首饰若干。

新娘出嫁当天带的东西包括床上用品2套、拖鞋两双(男女各一)、睡衣两套(男女各一)、袜子两双(男女各一)、内衣裤两套(男女各一)、牙刷牙杯2个、牙膏1支,沐浴露洗发水护发素、红色脸盆2个、带盖红桶2个、小孩洗澡红盆一个、毛巾两条、浴巾两条、化妆箱一个含镜子头梳(镜子要圆的不能方的)、肥皂盒一个、喜娃娃一对、痱子粉、厨房围裙、化妆品一套、大小碗盆等各10件、钱若干、喜碗、喜杯等、准备装礼金的红包一个。厨房用具包括电饭锅、炒锅、蒸锅、刀铲等。

法律分析:1、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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