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网贷怎么知道我结婚了

婚前的网贷怎么知道我结婚了,第1张

这种情况对于金融行业来说,是很简单就可以获取你的资料的,可以通过征信和大数据,还有一些他们的特殊获取渠道都可以获取到你的个人信息的更新。比如你新换了工作,只要你的新公司给你缴纳社保,只需要缴纳一期社保,他们就能获得你的新公司情况、电话等等信息。前些日子有个客户的真实案例:小A因为欠了网贷被催收,没有办法继续在原来的公司继续工作了,就换了一个新公司,想要有个新的开始,结果换公司刚刚半个月,催收电话就打给了他新公司的老板,后果可想而知,小A因为这个情况,又被新公司劝退了。所以根据以上的真实案例可以看到,金融公司想要获取你的最新资料还是非常简单的。金融公司获取你的最新资料后,就有可能把这些新的资料汇总起来,交给后期的外包催收单位,他们也就能联系到你配偶了。

催收人员涉嫌侵犯人身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人身权“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荜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催收查到媳妇身份证号是因为借贷的时候要填配偶的信息。根据相关信息显示,凡是婚后的贷款都需要配偶签字,除非公证声明所借贷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亦不需要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才可以不让另一方签字,还需要配偶的身份信息,催收就能查到媳妇身份证号。

可以的,银行查看个人征信是可以在个人基本信息一栏后面看到配偶个人信息,不过只显示配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其它更多详细的信息是看不到了。

配偶共同借款信息:

所谓共同借款,是指一笔贷款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借款,指夫妻双方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借款的时候签订了共同借款协议,这种属于共同债务,是会分别体现在双方征信报告上的。

至于配偶双方任一方以个人身份办的信用卡、贷款,不属于共同债务,是不会显示在另一方的征信报告上,所以单独只查一方的征信是查不出来的。

毕竟引入共同借款的最大目的,是为了打击假离婚贷款的投机行为,这样就算离婚后,不是主贷人的另一方也不能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优惠政策。

要注意的是,就算离婚了,共同借款信息也照样会显示,除非离婚后通过婚后财产分割的办法剥离一方债务,解除共同借款协议,另一方贷款买房才有可能享受到首套房贷正常,这个具体还是要看各地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了。

征信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2019年5月个人新版征信正式面世,征信信息的时长及精细程度将进一步提升。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规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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