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 的夫妻享受 婚假 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 工资 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 产假 180日,假期工资照发的,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法律主观:
我们国家的离婚率在升高,那么意味着有更多的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结束夫妻关系是需要通过离婚来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离婚是在民政局办理,那么在吉林市民政局离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呢下面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情况。一、吉林市民政局离婚登记需要的资料有哪些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5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二、吉林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6:30三、吉林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四、吉林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依据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离婚手续可以通过当地的民政局来办理,也是可以通过当地的法院的途径来解决,办理离婚是需要满足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网进行相关的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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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 民政局 结婚登记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 是不受理该业务的。关于“白城民政局 结婚 办理时间”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白城民政局结婚办理时间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白城民政局结婚登记材料(内地居民结婚) 1、 户口 簿。 2、 居民身份证 。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4、配偶居民死亡 医学证明 (推断)书或 离婚证 或 法院 生效司法文书(适用于 离婚 再婚 情形)。 5、军人有效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适用于 军人结婚 情形)。 三、白城民政局结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以上就是对“白城民政局结婚办理时间”的回答,白城市 洮北区 结婚登记办理地点是 吉林 省白城市和平街20-12号(洮北区婚姻登记处),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咨询。
11月25日,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民政厅了解到,自2023年1月1日起,吉林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可以“省内通办”。
据了解,“省内通办”适用于吉林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即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吉林省的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具体规定为:
(一)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吉林省内地的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吉林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三)当事人选择在省内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并由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四)吉林省内居民补领结婚登记证仍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实行“省内通办”。实行“省内通办”后,各地可根据登记量,视情实行预约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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