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珠格格里面的小燕子最后嫁给谁了?

还珠格格里面的小燕子最后嫁给谁了?,第1张

新还珠格格里金锁和柳青结婚了,紫薇和尔康结婚了,晴儿和萧剑结婚了,唯独小燕子没有结婚,永琪留给小燕子一个两年之约,跑回去和欣荣生孩子去了,两年后,绵忆满月,永琪抛弃欣荣去大理找小燕子,小燕子和永琪重逢,班杰明回国。

新还珠格格里没有小燕子结婚的情节,只有紫薇和尔康结婚的情节,在新还珠格格之人儿何处归第96,97集。第96集,皇上封紫薇为“明珠格格“,并指婚予尔康;太后送来新衣,并送回了福家玉佩,紫薇跪拜告别皇上、太后等,行将出嫁。第97集,紫薇向令妃磕头,感谢她多年的照顾。才子美女再次“气儿力顶”,送别紫薇。洞房中,紫薇与尔康以身上的疤痕为引,展开一番追忆与告白。

严保久和燕子没有复婚。

严保久因为燕子闹着要自杀,最终妥协和燕子复婚。复婚之后,严保久却没能履行承诺把公司改成燕子的名,燕子得知后再次离开了严保久。

以上就是该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猪头和燕子原著结局在一起并且要结婚,在原著中燕子其实叫崔敏,她和猪头一直都相亲相爱,加上彼此信任对方,他们两人的感情非常的真挚,后来他们要举行婚礼了,还告诉了张嘉佳,如此圆满的感情让观众也非常喜欢。

**《从你的全世界路过》是根据张嘉佳的同名小说改编,猪头是岳云鹏出演,燕子是柳岩饰演。猪头暗恋燕子,但不敢表白,只能默默守护对方。因为一次偷盗事件,燕子被诬陷,只有猪头信任燕子因此他们走到了一起,但毕业后他们分居两地,猪头为了给燕子更好的生活,拼命赚钱,但后来燕子和猪头提出了分手。但在小说中,猪头的cp是崔敏,也是一位校花,但他们的结局是幸福美满的。猪头向崔敏求婚,两人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

原著里的燕子和猪头迎来了他们幸福的大结局,但在**中这两位却遗憾分手,很多人明白燕子有才华有能力更是一个有远大抱负的人,她是要飞在天上的,猪头作为一位踏实、认真负责任的男人,虽然对燕子很好,但那不是燕子想要的生活,两人分手是必然的。

看过电视剧《还珠格格》的人们一定会记得那清纯可爱又刁钻古怪的小燕子,无数的观众为小燕子耳目一新的表演所深深吸引,也为她和五阿哥之间那炽热的爱情所打动。有情人终成眷属,电视剧中他们永结同心。但是如果他们生活在现实中,他们能结婚吗?抛开五阿哥的皇子身份,单就他们之间的养兄妹关系,能结为夫妇吗?

答: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那么,什么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呢?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人,包括己身所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也就是说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所谓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即除直接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包括辈分上相等于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为叔、伯、姑或叔伯、祖父母等),辈分上相等高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如侄子女、侄孙子女等),以及辈分上与自己相等的同辈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亲属关系远近的区分,不采用国际通行的亲等制,而采用了符合我国人民群众从传统习惯的世代指对,即以自己为一代,向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子女为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因此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主要包括: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②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姨与甥;③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照以上对亲属的分类及我国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来看,小燕子和五阿哥都不在其内,那么,小燕子和五阿哥这种养兄妹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亲属关系呢?我们说,他们是一种旁系拟制血亲。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血亲是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可分直系血亲和拟制血亲,但同时,直系又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因出生而引起的血亲,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又因其符合一定条件,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关系。比如说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兄弟姐妹及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像乾隆皇帝与小燕子(养父与养女)便是直系拟制血亲,小燕子和五阿哥(养兄妹)便是三代以内旁系拟制血亲。

直系血亲不能结婚,这个大家容易理解,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现在大家也明白了,但这样的规定,按照立法者的本意主要是禁止我国古代陋习中的姑表婚,即禁止姑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间通婚。那么直系拟制血亲和三代之内的旁系拟制血亲能否结婚呢?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是依据立法精神的伦理道德出发,在司法实践中应认定直系拟制血亲不能结婚(为养父与养女,养母与养子等),否则有悖与公共善良习俗。所以抛开五阿哥的皇子身分,他和小燕子之间的这种养兄妹关系即使是在当今现实生活中也可百年好合。

除了直接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我国现行《婚姻法》还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也禁止结婚。为了明确禁止、限制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卫生部在1986年发布了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其中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严重智力低下的,不允许结婚;性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暂缓结婚。

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当事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1950年《婚姻法》曾明确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这是考虑到结婚关系是以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而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其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那么,这种婚姻关系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生理基础,故而予以禁止。但到1980年制定婚姻法时,人们认识到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即使男女当事人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但如果他们之间存在感情,自愿生活在一起,他们之间结婚不仅不会对本人和社会产生危害,而且还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删除了1950年婚姻法的这一规定。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沿袭了1980年婚姻法的做法,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无性行为能力的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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