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都尔汗事件的主角怎么证明新娘

温都尔汗事件的主角怎么证明新娘,第1张

提供结婚证、相关证件。

1、结婚证是合法婚姻的主要证明文件。乌鲁木齐斯巴达和杨某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乌鲁木齐斯巴达提供结婚证作为证明。

2、除了结婚证,乌鲁木齐斯巴达还能提供其他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以证明与杨某的婚姻关系。

多起命案,最开始的时候是杭州的杀妻事件,到现在的去前夫家给孩子过生日失联30多天的案件,这些事情一直在提醒我们生命的脆弱,婚姻的不幸福!大家对于此事也是非常的关注的,在新闻刚刚报道失联这么多天的时候,我们就知道该名女子遇害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后边只是抱有侥幸的心理罢了!就在24日,广西玉州警方通报了这起失踪案。

17日家属报警,经过一个月的侦查基本确定杨某已经遇害,同时确认陈某具有重大嫌疑,在审讯过程中陈某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承认15日凌晨与杨某发生争执后将其杀害。根据受害者家属描述,陈某嗜赌家暴才导致婚姻破裂,离婚后孩子判给男方抚养,没多久后陈某又主动提出复婚但被拒绝。

在警方调查过程中陈某自我辩解14日晚和朋友出去喝酒回家后没有看到杨某,第二天起床送孩子上学一切并无异常。而孩子称当晚和妈妈一起入睡,第二天起来妈妈就不在了。而在8月10日,陈某还用杨某的手机与家人聊天,伪造出一种平安的假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终将付出代价。

这名遇害的女子家住在梧州藤县蒙江镇,姓杨,32岁,与前夫有两个孩子,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他们因为生活上的矛盾产生分歧,而后选择了离婚。离婚后的他们就回到各自的家中,他们直之间的孩子,由前夫抚养,杨某有时间就去前夫家看孩子,他们在离婚后,前夫好似改变了喜欢赌博的习惯,在经历了半年的冷静之后,杨某与其旧情复燃!只是这一一次没有想到走进的是一个火坑。

杨某的弟弟称,在他们刚刚结婚的那几年,他们的感情还是不错的,后来其丈夫喜欢赌博,输了不少的钱,她们之间开始产生矛盾,"陈某某曾打过三姐,最严重的一次,三姐报了警,陈某某的街坊邻居都知道这件事。"但是杨某被打的事情并没有告诉家人,不想让他们担心。

在杨某给孩子过完生日之后就失踪了,家人联系不上她,在7月17日,杨某的弟弟向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区分局城西派出所报案,陈某某到派出所作了笔录后回家。杨先生说,三姐失踪后,电话一直关机。因为文化低,经常打错字,之前三姐和家人微信聊天,几乎不用文字,全是语音。让一家人奇怪的是,失踪后,三姐偶尔会回复家人微信,但全部是文字。他们担心三姐出事,就让她用语音回复,但对方一直拒绝用语音回复。

最终,在8月22日晚,警方将嫌疑人陈某某抓获,并发出布告!在8月23日下午五六点,陈某某在警方押解下,在村子指认了作案、埋尸现场。女子杨某某的尸体疑似被嫌疑人埋在老宅旁边!

希望大家在找生活的另一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方的品德,不然真的就不知道未来是什么在等待着自己,希望他们的孩子健康的成长,有正确的价值观!

 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样的, 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纠纷在我国颇为常见,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婚姻纠纷的相关 法律知识 。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1、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案情

 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2013年8月生一子。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

 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2、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

 案情

 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判决

 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杨某偿还。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贷款由自己承担;四、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点评

 1、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本案中杨某主张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为此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陈某明确承认自己在外与 其它 异性发生男女关系并同居,经质证陈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由于陈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自2009年6月后未对双方之女陈某某履行抚养义务,陈某某一直由杨某独立抚养,故应认定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本案中,如果仅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判决陈某给付杨某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对陈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分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综合考虑杨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杨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

 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陈某目前每月工资收入11100元,另有年终一次性兑现的奖金及公司内部股票分红,总收入接近90万元,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更好的 教育 和生活条件,故最终判决陈某每月给付4500元抚养费。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高,但该数额并未超出陈某的负担能力和法定抚养费标准。

 3、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

 李某(男)与华某(女)于2002年4月结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中,华某认为李某经常殴打自己,多次严重受伤,存在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李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华某受伤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殴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如存在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判决

 法院认为,华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对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判决:1准予李某与华某离婚;2婚生子由华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李某某十八岁时止;3李某给予华某赔偿款。

 点评

 本案是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否准予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的方式,主要体现为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产生抑郁、焦虑、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当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以暴制暴杀死或致伤加害人,社会秩序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低估。

 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区别于夫妻间偶尔的争执。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本案中,华某提交的病历、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华某的行为,致华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该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华某主张损害赔偿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案情

 苏某(女)与邱某(男)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邱某常在酒后借故殴打苏某。2009年至2013年期间,苏某曾数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2009年2月邱某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动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怀疑苏某出轨,殴打苏某造成其左眼挫裂伤、左眼上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瘀伤。2013年9月,邱某在苏某工作场所,因言语不合殴打苏某,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上下唇挫裂伤。庭审中,邱某仍态度粗暴,出言威胁苏某,并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过程中,苏某申请法院对其进行人身保全。

 判决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苏某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邱某殴打、伤害、跟踪、威胁、骚扰苏某及家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某婚后多次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苏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应予准许,根据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程度及产生的后果,酌情确定邱某赔偿苏某500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苏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妇联求助记录仅是其单方陈述,病历、诊断证明、照片等也仅能证明侵害后果,并不能完整证明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全部事实,但邱某对上述证据并无有力反证,结合其亲笔书写的 保证书 ,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认定邱某在婚姻期间多次殴打苏某的事实。基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本判决不仅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也支持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审理中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所谓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2012年8月,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为受到家庭成员人身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在诉讼期间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可能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主动签发人身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伤害人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以及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 措施 。

 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综合治理。预防和矫治家庭暴力,也需要受害者提高维权意识,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不能以“凑合过”的心态一味隐忍,要将家庭暴力制止在萌芽状态。目前,南京市法院、妇联、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开展了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上述机构求助,不仅可以及时得到援助,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指导。鉴于此,呼吁受害女性增强维权意识,面对家庭暴力,应及时报警,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向妇联组织和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寻求帮助。

导语:对于《后汉书·杨琁传》这一篇文言文。大家来自己翻译翻译吧。下面是我整理的《后汉书·杨琁传》文言文翻译,供大家阅读与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后汉书·杨琁传》文言文翻译

原文:

①杨琁字机平,会稽乌伤人也。高祖父茂,本河东人,从光武征伐,为威寇将军,封乌伤新阳乡侯。建武中就国,传封三世,有罪国除,因而家焉。父扶,交址刺史,有理能名。兄乔,为尚书,容仪伟丽,数上言政事。桓帝爱其才貌,诏妻以公主。乔固辞不听,遂闭口不食,七日而死。

②琁初举孝廉,稍迁,灵帝时为零陵太守。是时,苍梧、桂阳猾贼相聚,攻郡县,贼众多而琁力弱,吏人忧恐。琁乃特制马车数十乘,以排囊盛石灰于车上,系布索于马尾,又为兵车,专彀弓弩,克期会战。乃令马车居前,顺风鼓灰,贼不得视,因以火烧布,布然马惊,奔突贼阵,因使后车弓弩乱发,钲鼓鸣震。群盗波骇破散,追逐伤斩无数,枭其渠帅,郡境以清。

③荆州刺史赵凯,诬奏琁实非身破贼,而妄有其功。琁与相章奏。凯有党助,遂槛车征琁。防禁严密,无由自讼,乃噬臂出血,书衣为章,具陈破贼形势,又言凯所诬状,潜令亲属诣阙通之。诏书原琁,拜议郎,凯反受诬人之罪。

④琁三迁为勃海太守,所在有异政,以事免。后尚书令张温特表荐之,征拜尚书仆射。以病乞骸骨,卒于家。

⑤论曰:安、顺以后,风威稍薄,寇攘寖横,缘隙而生,剽人盗邑者不阕时月,假署皇王者益以十数。或托验神道,或矫妄冕服。然其雄渠魁长,未有闻焉,犹至垒盈四郊,奔命首尾。若夫数将者,并宣力勤虑,以劳定功,而景风之赏未甄,肤受之言互及。以此而推,政道难乎以免。

⑥赞曰:琁能用谲,亦云振旅。

(选自《后汉书》列传第二十八,有删节)

译文:

杨琁字机平,会稽乌伤人。高祖父杨茂,本河东人,跟随光武帝征伐,做了威寇将军,封为乌伤新阳乡侯。建武年间,到了国都,传封三世,后因有罪被革除,因此回了老家。父亲杨扶,交阯刺史,有办事能干的名声。兄杨乔,做了尚书,容仪伟丽,多次上书议论政事,桓帝喜欢他的才貌,下诏要把公主嫁给他,杨乔坚决辞让,皇上不听,于是闭口不吃东西,七天竟死了。

杨琁开始被举为孝廉,过了些时,灵帝时做了零陵太守。这时苍梧、桂阳狡猾的盗贼相聚,攻打郡县、贼人众多而杨璇兵力薄弱,官吏百姓非常担心害怕。杨琁于是特制马车数十辆,用一排袋子盛石灰于车上,系布索于马尾,又做兵车,专彀弓弩,约定日期会战。于是叫马车在前面,顺风鼓灰,贼人不得张目,就用火烧布,马受惊,奔突贼阵,再叫后车弓弩乱发,征鼓鸣声震天,群贼惊骇四散,追逐伤斩贼人无数,将其头目枭首示众,郡境以内得以安宁。

荆州刺史赵凯,诬奏杨琁不是亲身破贼,而妄有其功。杨琁相与章奏,赵凯有党羽相助,于是朝廷用槛车将杨琁召回。防禁严密,没有机会辩明理由, 杨琁于是咬臂出血,用血写成章奏,具体陈述破贼的形势,并且说到赵凯所诬状,暗地叫亲戚和下属到朝廷通报。诏书原谅了杨琁,任命他为议郎,赵凯反受诬告他人之罪。

杨琁三次升迁做了勃海太守,所到之处都有异政表现,后因事免职。后来尚书令张温特上表推荐他,征拜尚书仆射。因病请求退休,死在家中。

论曰:安、顺以后,朝廷的声威渐渐下降,盗贼不断侵扰横行,他们沿着武力的空隙生存,不停地抢掠百姓攻打城县,假冒皇帝侯王的情况有十几次。有的伪造神迹道术的灵验,有的非法伪造使用朝廷衣冠。然而他们的头领魁首,都没有名声,官军却甚至还在四郊不满壁垒,疲于奔命。至于那几位将军,都是尽力勤思,靠辛劳建立战功,可是景风之赏未表彰,浮泛不实的谗言反而一并加身。由此推论,政道也很难避免。

赞曰:杨琁能运用智谋,也可以整顿军旅。

《旧唐书·卢从愿传》文言文翻译

原文:

卢从愿,相州临漳人,后魏度支尚书昶六代孙也。自范阳徙家焉,世为山东著姓。冠明经举,授绛州夏县尉,又应制举,拜右拾遗。俄迁右肃政监察御史,充山南道黜陟巡抚使,奉使称旨,拜殿中侍御史。累迁中书舍人。睿宗践祚,拜吏部侍郎。中宗之后,选司颇失纲纪,从愿精心条理,大称平允。其有冒名伪选及虚增功状之类,皆能擿发其事。典选六年,前后无及之者。上嘉之,特与一子太子通事舍人。从愿上疏乞回恩赠父,乃赠其父吉阳丞敬一为郑州长史。初,高宗时裴行俭、马载为吏部,最为称职。及是,从愿与李朝隐同时典选,亦有美誉。时人称曰:吏部前有马、裴,后有卢、李。开元四年,上尽召新授县令,一时于殿庭策试,考入下第者,一切放归学问。从愿以注拟非才左迁豫州刺史为政严简按察使奏课为天下第一等玺书劳问赐绢百匹。十一年,拜工部尚书。御史中丞宇文融承恩用事,以括获田户之功,本司校考为上下,从愿抑不与之。融颇以为恨,密奏从愿广占良田,至有百余顷。其后,上尝择堪为宰相者,或荐从愿,上曰:“从愿广占田园,是不廉也。”遂止不用。从愿又因早朝,途中为人所射,中其从者,捕贼竟不获。时议从愿久在选司,为被抑者所仇。十六年,东都留守。时坐子起居郎论粜米入官有剩利,为宪司所纠,出为绛州刺史,再迁太子宾客。二十年,河北谷贵,敕从愿为宣抚处置使,开仓以救饥馁。使回,以年老抗表乞骸骨,乃拜吏部尚书,听致仕,给全禄。二十五年卒,年七十余,赠益州大都督,谥曰文。

(选自《旧唐书·卢从愿传》,有删减)

译文:

卢从愿,相州临漳人,是后魏度支尚书昶六代孙。从范阳迁到这里定居,世代为山东望族。卢从愿二十岁时考中明经科,授任绛州夏县尉,又考中制科,授任右拾遗。不久升任右肃政监察御史,充任山南道黜陟巡抚使,奉命出使符合旨意,授任殿中侍御史。经过几次升任至中书舍人。睿宗即位,授任吏部侍郎。中宗之后,选官没有法度,卢从愿精心整顿使之有条有理,人们称其公平。其中有冒名伪选及虚增功状之类的',他都能揭发其事。主持选拔官吏六年,前后无人比得上他。皇上称赞他,特别授予他一个儿子太子通事舍人的职位。卢从愿上疏请将此恩回赠给父亲,于是追赠他父亲吉阳丞卢敬一为郑州长史。起初,高宗时裴行俭、马载任吏部长官,最为称职。至此,卢从愿与李朝隐同时主持选拔官吏,也有美誉。当时人称道:吏部前有马、裴,后有卢、李。开元四年,皇上将新任县令全部召回京,同时在殿庭策试,考试不合格者,一律回家学习。卢从愿因拟授官职不当,被贬为豫州刺史。他为政严肃简明,按察使上奏考核成绩为天下第一,皇上降玺书慰劳,赐绢百匹。十一年,任工部尚书。御史中丞宇文融受宠当权,因搜求获得田户之功,本部门考核为上下等,卢从愿压制他没有给予。宇文融因此十分怨恨他,秘奏卢从愿广占良田,达到一百多顷。此后,皇上曾经选择胜任宰相的人,有人推荐卢从愿,皇上说:“卢从愿广占田园,这是不廉洁的。”便不加任用。卢从愿有一次去早朝时,途中有人用箭射他,但射中了他的随从,贼人最终没有捕获。当时舆论认为卢从愿长期在吏部,受到被压抑者的仇恨。十六年,卢从愿任东都留守。此时他因儿子起居郎给官府卖米盈利而受牵连获罪,被宪司举发,出京任绛州刺史,再升任太子宾客。二十年,河北谷贵,诏令卢从愿为宣抚处置使,开仓救济饥民。完成使命回京,他因年老上书请求退休,于是授任吏部尚书,允许他退休,给全部俸禄。二十五年去世,终年七十多岁,追赠益州大都督,谥号为文。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三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8、 夫妻一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1、一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中258条法院应该支持。

至于关于妇女终止妊娠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采纳,因为,男方能证明且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合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本案我的感受是很遗憾。因爱而生忧,因爱而生怖,此生若离爱,无忧亦无怖!

昨天下午,准噶尔盆地北缘沿天山一带电闪雷鸣暴雨滂沱,我开着“帕拉丁”越野车慢腾腾的磨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只有每小时四十公里,原因是视线不良,雨水用“倾盆”来形容一点儿都不为过,雨刷器开到了最高速度都不管用,透过玻璃隐隐约约看出去,高速公路就像纵横在戈壁滩上的两条大河,没办法,安全第一,慢慢跑吧。

行驶中,我无意的向车内的后视镜看了一眼——一个小姑娘疲惫的倚靠在坐椅上睡着了,憔悴的脸上没有了初见她时的害怕和忧虑,想着前两天的办案经过,不禁感慨。

大前天上午,我们接到内地某省(暂称甲省)公安机关的通报,当地一小姑娘在甲省某市打工,六月二日不辞而别,与家里人失去了联系,其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经过侦查确定这个小姑娘在某省(暂称乙省)某市,当小姑娘的亲属赶到乙省某市时,乙省公安机关又发现小姑娘到了我们这里。乙省公安机关发现小姑娘的失踪和当地多起年轻女性失踪的情况很相像,便决定和甲省公安机关联合侦查。中午,内地公安机关的同行和小姑娘的亲属乘飞机到达,请求我们协助办案。

我们当即根据内地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指示基层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当天中午,基层公安机关报告:基本确定了小姑娘所在的大致方位,因案情不十分清楚,故未直接开展清查,待我们到达后商议行动方案。

下午三点四十,最后一名同行乘机到达,我立即驱车向五百多公里以外的基层赶去。去的时候同样也碰到了雷雨天气,我不敢懈怠,暴雨中,我打开警报器和警灯,超过了数百辆车,用了不到五个小时就跑完了五百三十公里路程,于晚上八时赶到。

简单吃了晚饭,商议了行动方案,我们便驱车赶到了某农场的一个农业连队。进入连队,到处静悄悄的,连队的治保主任和联防队员迎接了我们,告诉我们他们已经控制了整个连队。经过简单碰头,几个人直接去了嫌疑人的家里。

一进那家的门,我就看见一个长相和打扮明显不同于当地人的小姑娘坐在沙发上,旁边一个中年妇女唾沫横飞的在给小姑娘说什么。我直接出示了警官证,然后询问小姑娘的身份,小姑娘出示了身份证——正是我们要找的人。我当即把小姑娘的亲属叫了进来,两人见面抱头痛哭。

我让当地同行暂时扣押了他们家所有人的手机,并暂时拔除了座机电话线,断绝他们与外界的联系。同时我们传讯了嫌疑人,并找小姑娘谈话,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

经过调查,这件事情与乙省的年轻女性系列失踪案件无关,但小姑娘的遭遇让我沉思。

小姑娘杨某今年十九岁,一岁时父母离异,八岁时母亲再婚,继父是农民,与杨某关系不好。杨某三年前初中辍学后投奔在某大城市工作的舅舅,其舅舅先后给她找过几份工作。后小姑娘爱上了上网,在网上与一个在乙省某城市工作的一汪姓男子网恋,该男子声称自己三十岁,两人曾经视频见面,感情已经上升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今年六月一日晚,杨某在网上与王某见面,汪某让杨某去乙省某市玩。杨某第二天不辞而别,乘火车赶到了乙省某市,但发现汪某不在此地。经手机短信联系,汪某说因家里有事,已经回到乌鲁木齐家中,让杨某乘火车赶到乌鲁木齐。杨某三天后赶到乌鲁木齐,又与汪某联系,汪说自己家在新疆某地(距乌鲁木齐五百余公里),又让杨某乘车赶往此地。当杨某到达后,汪某并没有去车站迎接,而是用手机短信让杨某乘中巴车赶到农场,汪某这才出面,骑自行车把杨某带回了家中。

杨某到达后,发现汪某并非三十岁,而是三十七岁,是个无业游民,长年在外流窜,家中有一个十来岁的孩子,老婆因其好吃懒做到处坑蒙拐骗与汪离异,而且汪某形象委琐,家中肮脏不堪,经济拮据,杨某心里犹豫了。后汪某花言巧语哄骗杨某,以“此地不安全,我帮你保管钱”为由将杨某身上的钱骗走,断绝了杨某离开的经济来源,让自己的亲友当说客作杨某的工作,让杨某与自己结婚,并到处散布自己即将结婚的消息,且与杨某同居数日。

我们解救出杨某之后,杨某表示再也不来这里了。但汪某是个老奸巨滑的家伙,所有的事情都想好了退路,声称自己没有采取威胁等手段胁迫杨某,是杨某自愿来在这里与其成婚的,并有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为证。杨某与其同居也是她自愿的,他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行为。根据他的行为,我们不能对其采取进一步的手段,只能采集了他的情报信息资料(指纹、血液、照片、身高、体重、特征等)后将其列入刑嫌人员,并严厉训诫之后放其回家。

唉!现在这社会,网络害人,特别是对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危害更大。像杨某这样,要不是我们及时赶到,她也许只能在这里度过今后那不可预测的日子了

近日,江西修水一位失踪7个月的女子在家附近的山上被找到。而被发现时,这位女子已经是一具尸体了。随后,警方发出了一则通报,就整个案件的起始以及走访和探查过程做了简要说明。警方将杨某某列为嫌疑人,而他也对自己的犯罪过程供认不讳。警方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而杨某某也已经被刑事拘留。

4月5日的晚上,杨某某杀害了他的妻子,并将尸体藏于家里的院子中。之后又将尸体藏于附近的山上。这件事发生以后,杨某某仍旧照常上下班,正常生活。

4月11日,死者的母亲有事前往镇上,恰好遇见了女儿的一个孩子。她和孩子交流了一会儿,这时候她才知道自己的女儿已经失踪了好几天。

根据孩子的说法,那天晚上,他被爸爸送到了爷爷奶奶家里。在此期间,他给爸爸打了差不多有七八个电话,但是都没接。直到晚上11点多,爷爷奶奶把他送回家。回到家中,他发现父亲在做卫生,而家中的地板上有血的痕迹。

死者丈夫大半夜搞卫生行为,让死者的母亲和弟弟产生了怀疑。在他们的印象里,杨某某是不可能会去做家务,尤其还是大半夜。于是死者的弟弟向警方报案。

根据死者弟弟的陈述,死者的丈夫杨某某与死者结婚差不多二十年,生了四个孩子,三女一男。最近这些年,死者与杨某某的关系并不好。死者曾经多次向杨某某提出离婚,但都被杨某某拒绝了。并且杨某某还要求死者拿出十万块钱,才会同意离婚。而死者并没有这么多钱,因此离婚的事宜被耽搁下来了。

杨某某被警方召回后,就自己杀妻藏尸的行为进行了供认。目前杨某某杀妻的原因暂定为因离婚产生纠纷,具体原因警方还在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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