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子婚后动迁离婚如何分割

婚前的房子婚后动迁离婚如何分割,第1张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另一方可以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汤建敏因前妻王桂芝不肯与其复婚,持刀将王桂芝杀死后,拨打110报案。近日,上海宝山区检察院对汤建敏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汤建敏和王桂芝1988年结婚,育有一子。为了多拿动迁补偿款,两人于2017年3月协议离婚。汤一直认为两人系假离婚,动迁后多次向王提出复婚,但王一直不同意。

两人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南陈路住处,王桂芝坚持要汤建敏于2017年11月15日前搬离住处,汤建敏气愤难当,产生了杀死王的想法。2017年11月9日,汤建敏在一家杂货店内购买了一把长30厘米的尖刀。11月11日下午,汤建敏一人在家,至下午4时许,王桂芝返回住所,汤再次提出同王复婚,但王仍不予理睬。当时汤建敏感到没有希望了,故决定动手。汤建敏跟着王桂芝一同进入房间,并将其推倒在床上,随后从腰间拔出前两天购买的刀,右手持刀朝王桂芝胸口捅了几刀,造成王桂芝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桂芝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腹部,造成心、肺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汤、王两人的儿子称,其父汤建敏赌博酗酒且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其母和自己。父母的关系一直不好,近期两人之间已无交流。协议离婚后,其父经常纠缠其母要求复婚,但其母坚决不同意。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汤建敏持尖刀向被害人胸腹部刺戳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予以逮捕。

办理流程

离婚登记

1业务描述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高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盾协议,携带法律法规要求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仅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冷静期:自婿姻登记机关收到商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高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商)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管辖:夫妻-方或双方户籍在冷静期内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日前发生变更,且双方的户籍均已不属于原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管增的,夫妻双方应到具有管辖权的厨姻登记机关重新提出离婿申请。夫妻一方或双方国籍(〈或身份类别)在冷静期内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日前发生变更,导致其离姻登记已不属于原受理离_申请的盾姻登记机关管塘的,夫妻双方应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出离播申请。

(4)登记: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法律法规要求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5)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⒉适用情形适用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申请材料

本人的离婚登记声明书

本人居民身份证(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本人常住户口簿(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结婚证

单人证件照

本人的离婚协议书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烟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烟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烟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烟登记员按照《婚烟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三)冷静期。自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烟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烟登记机关核无误后,发给《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烟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五)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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