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没有死亡证明怎么领结婚证

丧偶没有死亡证明怎么领结婚证,第1张

法律分析:公民配偶死亡以后,若需要办理再婚的情况下,是可以带上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丧偶一方还需要提供相关的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等资料才可以申请办理的,一般情况下户口注销是无法用于办理再婚手续的。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双方亲自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者按手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4、丧偶再婚登记的程序是: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综上所述,如果一方对死亡一方的户口还没有注销的,那么一方需要带上另一方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证明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然后才能和现在的爱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当事人需要提供前配偶的死亡证明。其次还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有婚史者需要提供本人无配偶证明。如果没有死亡证明书,可以带上死者的身份证和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到派出所补开。

一、丧偶再婚登记条件有哪些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丧偶再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有哪些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提供死亡一方注销户口证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三、丧偶再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综上所述,如果一方对死亡一方的户口还没有注销的,那么一方需要带上另一方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证明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然后才能和现在的爱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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