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把房子过户给 已婚的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父亲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儿子的,则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若未明确,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认为既然父亲只过户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应当视为对儿子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若父亲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儿子的,则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若未明确,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就过户的情况结合父亲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当是对儿子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您再婚后,在再婚前的房产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再婚后的配偶无关,再婚后的配偶无权进行干涉。您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子留给自己的亲生儿子。如果您不想让现任知道,您也可以选择做一个公证遗嘱,指定在您百年之后将房子由您亲生儿子来继承。
如果是赠与给亲生儿子的话,您就和儿子签署一个赠与协议,并且尽快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老人的房产婚后过户给儿子,无需再婚配偶签字。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得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老人婚前得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老人自己拥有完全处分权,再婚配偶无权干涉,将其过户给儿子无需再婚配偶同意。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资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法律主观:
根据你的陈述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如果您想把房屋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儿子,需要如下程序,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证 》《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 房屋产权登记 部门办理 房屋产权过户 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2、过户费用;(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3)契税;按房价3%缴纳(4) 土地增值税 ;按房价1%缴纳。(5)所得税;按房价1%缴纳(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受到当地法律和规定的限制。一般来说,如果父母租赁或拥有可以自由使用的房屋,他们可以选择将住房让给儿子结婚使用。然而,如果房屋是父母的房产,那么在保存遗产和资产转移问题上,这种安排可能会有所影响,因此有必要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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