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生证办了多久可以拿到

准生证办了多久可以拿到,第1张

准生证要办在10个工作日会给予审批拿到准生证

准生证办理准备的证件具体如下:

1、夫妻二人要带上夫妻二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照片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去计生部门,还需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上有夫妻二人的那一页的复印件;

2、已经有一个子女的,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证件,是否符合再要二胎条件;

3、带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

4、夫妻二人有工作单位,要填写再生育申请表,交单位加具意见盖章,再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审核加意见;

5、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交由申请方给予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地方相关部门各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准生证办理需要准备的证件:夫妻二人需要带上夫妻二人的身份证、还有户口簿、结婚证、照片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去计生部门,而且需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上有夫妻二人的那一页的复印件。一般在10个工作日会给予审批。

1已经有一个子女的,需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看看是否符合再要二胎条件。

2带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

3如果夫妻二人有工作单位,需要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单位加具意见盖章,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审核加意见。

4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交由申请方给予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办准生证的,如果资料齐全一天就可以办完,但现在因为全国都已经取消准生证了,没有办理准生证的服务了,夫妻需要生育的,自行安排生育。不用向以前一样需要申请准生证才可以生育,只需要登记即可。在办理准生证的时候,需要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初婚初育办理准生证没有多大的问题,通常是建议三个月左右带齐相关的资料到部门进行办理。

一、准生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如属未婚生育或未婚收养者,持小孩出生证或小孩收养证;

2、女方免冠小一寸近照2张;

3、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二、准生证办理流程:

1、申请。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审查。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3、审批。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证件发放。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般当天就可以领取。

办理流程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扩展资料

主要作用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网上申请准生证通常审核需要十个工作日可以领到证。若相关网站通知受理通过了,就要求其中一方带上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等资料直接到网上预约办理准生证的机构,一般为计生部门办理,办理准生证的。相关人员核对所提供资料无误以后,当场可以办理完准生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准生证有哪些用途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生育合法的孩子;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法律分析:办理准生证的时间与领结婚证时间没有直接关系,至于办理准生证的时间,原则上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准生证要办在10个工作日会给予审批拿到准生证。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目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准生证办理准备的证件具体如下:

1、夫妻二人要带上夫妻二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照片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去计生部门,还需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上有夫妻二人的那一页的复印件;

2、已经有一个子女的,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证件,是否符合再要二胎条件;

3、带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

4、夫妻二人有工作单位,要填写再生育申请表,交单位加具意见盖章,再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审核加意见;

5、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交由申请方给予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地方相关部门各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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