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跨省不可以查婚姻状况,因为一般情况下查婚姻的状况,还有一些个人方面的信息的话,都是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来进行查询的,跨省的话并不存在这样的一种条件,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来进行一个具体的查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68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没有权利查询,民政部门也应当为其保密。但是,如果你有合理的理由来证明对方婚姻状况对你有影响,是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查阅的。如果真的想查的话,只有到某人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去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
结婚证异地是不可以查询到的,因为现在婚姻信息并没有全国联网,只能查询本省的结婚情况,结婚证办理的机构是民政局,男女双方当事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程序如下:1、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3、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询问;4、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衍生问题:
结婚证办理程序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二)审查。(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不可以的。结婚证异地不可以查询民政系统的内的结婚或者离婚信息都是采用归属地管理原则,哪里来的,到哪里去查询,并没有全国联网,这个和公安系统不一样的,异地无法查询相关婚姻信息。个人婚姻档案只能当事人带有效证件查询,或者法院带单位介绍信可以查询。外人无法查询婚姻档案。现在婚姻登记都是省内各自联网,全国没有联网。假如是在同一个省内登记结婚,是可以查到的。
目前婚姻信息没有全国联网,所以结婚证信息在网上是查不到的。结婚证婚姻信息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查询信息是有许多条件限制的,公民个人是无法查询的。婚姻登记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其内容不是随便能查阅的。如果查本人的结婚证,拿本人的户口或身份证民政局办证中心查询即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假如是在同一个省内登记结婚,是可以查到的。
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法律分析:跨省不可以查婚姻状况,但是只有派出所里的户籍资料可以查,你可以拿他的身份证号码到派出所去查查看。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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