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尤某(女)在饭店打工期间,与许某(男)相识并相恋。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尤某发现许某不仅性格暴躁,还有酗酒、赌博等恶习,便提出分手。许某坚决不同意,并多次扬言,如果尤某不与其结婚,要让尤某身败名裂,还要杀死尤某一家,并三番五次到尤某所在的饭店和家里吵闹。无奈之下,尤某与许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许某依然如故、恶习难改,并常因生活琐事对尤某大打出手。绝望的尤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半年后,尤某走进了法院,申请法院撤销与许某之间的婚姻关系。那么在本案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有关可撤销婚姻的问题。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该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一种婚姻关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在这则案例中,尤某与许某结婚前,确实受到了许某的威胁,符合《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两人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法院应判决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一、被父母强迫结婚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以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
1、身份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
2、时间证据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受胁迫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受到了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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