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上没有登记员签字怎么办

结婚证上没有登记员签字怎么办,第1张

法律分析:只要是在婚姻登记处,合法真实信息办理的离婚手续,并且加盖婚姻登记处的钢印,就是无登记员签名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法律主观: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 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 法院判决书 。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一般来讲,结婚就是男女双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自愿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成为合法夫妻的手续,这个手续一般需要经过四个程序,下面看看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1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大家都知道,结婚是有一定的法定流程的。双方决定要结婚以后,一定要去民政局办理手续。那么大家知道婚姻登记流程是什么吗?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婚姻登记流程是什么: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结婚登记需要带齐的资料:

 第一: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是必须带的,不用带复印件。

 第二: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

 带好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

 如果是集体户口,要到所在单位要来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还有自己的集体户口页原件。

 第三:结婚双方的合影。

 要红底的双方合影照片,需要带两张。

 在照相馆拍时直接告诉是结婚登记需要的即可,照相馆会洗出适合的大小。

 第四:要结婚双方本人到场。

 结婚双方本人必须一起到民政局,民政局办事人员会询问结婚是否为本人的意愿。所以一定要本人到场。

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2

  一、结婚所需的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4、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成都结婚证照片尺寸/要求

 5、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结婚一般程序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

 (1)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3

  一、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双方身份证。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颁发结婚证。

  二、结婚登记所需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领证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1、大家咨询的领证时间其实并不固定,主要是看一下当天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新人多不多,如果当天是一个有纪念意义的日子,寓意比较好的日子,那么过来领证的人比较多,所以领证时间就会稍微长一些。

 2、同时要看一下民政局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如何,如果办事效率比较高,流程比较熟悉,那么花费的时间就会短一些。

 3、另外也要看一下新人带过去的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肯定还要在窗口那边咨询工作人员缺少哪些材料。相反的,如果大家带过去的材料都齐全的情况下,那么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也会有所增高。

 结婚虽然对于生活中的一些人来说不是必需品,都是其实也是一道不错的调味剂,可能很多人会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爱情与婚姻并不对等,但是没有经历过婚姻的爱情,更没有体会过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婚姻生活的爱情,

 又怎么能够知道牢不牢固呢?所以婚姻其实是爱情最真实的写照,如果自己的婚姻非常的美满,那么自己的爱情也是非常的幸福,所以在到了该结婚的年纪,一定要体验一把婚姻爱情。

法律分析:结婚证的办理原则上不可以代办,但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婚姻关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不是本人签字一般仅是程序上的瑕疵,若并不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程序上的违反行为而主张无效或者可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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