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去哪里办理?

登记结婚去哪里办理?,第1张

民政局。比如两个人户口所在地一致的话,则到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即可;如果两个人的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话,必须要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 登记结婚需要新人男女双方的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还需要两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两人户口本的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必须要有户主页和自己页。

法律分析:男女双方的某一方户口所在地所属的民政局即可领取结婚证。

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民政局申请补办。

2、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3、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最好选择好婚姻登记时间是喜欢的日期,最好早晨8:00到。整个办理时间需要15分钟。登记的地方全是国家机关,所以一般早上8点上班,晚上5点下班,在规定时间去就可以办理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法律分析:结婚的时候,新人需要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该机关就是各地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属单位。除了办理结婚登记外,该机关还负责补发结婚证、撤销无效婚姻等。很多人以为民政局就是领结婚证的地方,其实这只是民政局的其中一项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结婚去哪里登记

1、结婚应在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证件材料。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结婚登记的要求是什么

结婚登记的要求如下:

1、要求结婚的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

2、男女双方不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4、男女双方不具有禁止结婚的禁止条件;

5、男女双方没有其他婚姻关系。

法律分析:结婚领证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领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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