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使夫妻财产产权明晰,避免纠纷产生。《物权法》的颁布,让人们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有了更深的认识,对财产产权划分尤其关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还有不少的财产纠纷。就拿房产为例,房产产权的归属问题《物权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即不动产产权权属以不动产登记证为准,但是现实却不像法律中来的那么明白。比如说:恋爱中的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产生纠纷房产归谁呢又如,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房,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又归谁呢再如,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分别出资买房,儿女一旦感情出现问题,所买的房屋又该怎么分如此纷繁复杂的产权纠纷该怎样处理呢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失为一个上上策,婚前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公证,明确财产产权归属,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就可依据协议进行分割财产,避免纠纷产生。其次,预防功利婚姻。男女双方中如有一方十分富有,为防范另一方为了家产和自己结婚,可在结婚之前进行财产公证,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再次,消除再婚者的顾虑。对于再婚者,尤其是有儿女的老年再婚者来说,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不失为保护自己和稳定家庭关系的一种策略。毕竟老年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的重新分配,财产归属没有明确,婚姻不可能顺利。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上看,如果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即可迎刃而解。最后,可以减少诉讼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因离婚而产生的婚姻财产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如何取得诉讼证据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这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而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将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进行确定、明晰,即便日后真的产生纠纷、发生诉讼,婚前财产公证书便可以起到一份证据的作用,减少因一方举证不能而产生诉讼风险。
我认为两个人既然选择步入婚姻殿堂,就应该携手面对往后人生中的风风雨雨,不分你我,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和债务都应该共担,但是如果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难免会让一方心寒,给日后的生活留下阴影。”市民邓先生表示,中国人的传统思想都是男主外,女主内,男生应该承担更多的经济压力,但所收入的财产,夫妻应该不分你我。如果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夫妻双方可能也会认为是留了个心眼儿,会让双方的信任感受到影响,甚至可能会影响夫妻感情。
1、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讲究证据。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婚姻财产引起发生纠纷的可能。
2、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如果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在双方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会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也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3、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保障了婚姻的稳定性。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这是对未婚男女的一次婚前普法教育,由于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也会在心里产生压力,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因此,消除误解,正视“婚前财产公证”
有效。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后夫妻双方签订的关于财产的协议有效。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婚前申办,也可以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保全期内申办。协议的公证申请由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或协议签订地管辖,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已婚人士仍须提交结婚证当事人书写协议草案有困难的,公证人可以代为书写有关财产的证明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的申请者,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夫妻之间婚姻续存期间发生微妙变化,如一方有外遇、另一方担心离婚后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二是以再婚者居多,如再婚后一方财产多、另一方经济条件差等。只要是公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证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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