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订了亲而又死了男方的算不算变成寡妇

古代订了亲而又死了男方的算不算变成寡妇,第1张

不需要。

一般在"六礼"完毕,婚姻成立后,才需要守寡。不过在纳征以后,婚约完全成立,女方不许悔婚。

明律、清律都规定:女家悔约者,主婚人笞五十,女归本夫,再许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约再聘者同罪,仍须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

中国古籍《礼记》和《仪礼》都对此有所论述。《礼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筳几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敬慎重正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另据《仪礼》载:“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由此可见,这传统婚俗始创于西周时期。一般认为,此婚俗于秦朝已经定下,其后用于汉朝。

西周始创聘婚制的"六礼"程序,同时也是聘婚制的内容。"六礼"在《周礼》、《礼记》、《仪礼》中均有记载。"六礼"实际是奴隶主阶级规定的礼,起着法的作用,后来被封建统治者所承袭,经过加工,或载于礼,或定于法,使之适合封建宗法秩序的需要。

纳采,即男方家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之后,男方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方家收下,故称为"纳"。

问名,男方家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的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

纳吉,男方家问名之后,已经卜的吉兆,男方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也叫纳币,纳吉之后,男方家以五匹黑布,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方家,即后来的订婚礼。

请期,纳征之后,男方家选择良辰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去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新朗亲迎至女方家迎娶。

在旧中国,迎亲之后,还要履行"成妻之仪"和"成妇之仪"。"成妻之仪"即为婚礼,形成夫妻关系;"成妇之仪"即拜夫家族先,取的媳妇的地位,这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六礼"是维护宗法统治的需要。宗法以婚姻家族为核心,所以婚礼被当作"礼之本"。 婚姻由媒人串联,父母包办。正如《礼记o昏义》所说,结婚的目的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是两个宗族之间的娶妇嫁女。"六礼"程序就是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程序。"成妻之仪"后新媳妇只是男方的妻子,"成妇之仪"完毕,新媳妇才成为男方宗族的媳妇。 从结婚的目的和成妇仪式看,"六礼"维护宗法统治秩序的作用非常明显。

"六礼"要求等级森严的定式。"六礼"是古代婚礼的总称。具体分为帝王、太子、王公、品官的婚礼、士婚礼、庶民婚礼等。等级不同,要求不同,特别是聘财的多寡不同。每种等级用何种仪式,说什么话,用什么东西作聘礼,喜宴每桌用多少菜,鼓乐人、彩灯各用多少,皆有等级,不得逾越。

"六礼"贯穿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制度。妇从夫居,是随父权制出现的,形成于私有制确立之时。"六礼"就是男娶女嫁的方法。嫁为将女送往夫家,娶为男到女家娶妇。整个过程是男主女从,男尊女卑。

"六礼"充满鬼神迷信色彩。纳采用雁(后世改为用鹅),据说含有阴从阳之意;问名是向神求得吉兆;请期亲迎要选择良辰吉日等等。迷信在六礼中几乎无处不在,如此才认为是"天作之合"。

"六礼"是私有制在婚姻上的必然结果。聘娶婚把妻子当作丈夫的私有财产。这是私有制的必然结果。正如鲁迅所说:"私有制度的社会,本来把女人当作私产,当作商品。""男人是私有主的时候,女人自身也不过是男人的所有品。"这一点集中反映在纳征这道程序上。征,成也,交聘财而后婚成。按封建法律,纳征之后,女子再许他人就要负法律责任。

在我国封建社会,定婚须有婚书或私约。婚书或婚约即许婚之书。私约是指明知男方有老、幼、残、养、庶之情,女家却情愿缔结婚姻。男女不经父母之命,自行约婚,这种私约,封建立法是不承认的。

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婚约的存在等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如果终止或解除婚约关系,必须由男方家出具离婚书或休书。悔婚违约,另许另聘,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会专门谈悔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婚约时包办婚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强调守约,是礼法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言必信,行必果"这一传统。

西周之时,出现管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叫做媒氏。《周礼 地官 媒氏》:"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义上,皆书年月日焉;令男三十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万民之判"是指万民的结婚,"判妻"是指离婚。所以古代媒氏掌管结婚、立婚的登记事宜。结婚除在媒氏处登记外,还必须经过私媒。但私媒并非都是良媒,哪些为贪取媒金谎话连篇,两面讨好的媒人,自古便受到人们的厌恶。

按封建法律,凡嫁娶违律,媒人知情,也要惩治,媒人不得媒合非法婚姻,隐瞒男女残疾,违例索要"谢媒钱"。但贪图钱财、吃喝的媒人,总是设法逃避法律的要求。

我国古代婚制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婚姻不自主,而由父母包办。包办婚姻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据说尧舜之时结婚就已经是必告父母。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一夫一妻制,进一步发展了古代的习惯,确定父母之命为结婚的首要条件。

清律总结为:"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是时卓王孙有女文君,新寡。”先秦时代,寡妇改嫁,极其普遍。

《诗经-小雅》有“不思旧姻,求尔新特”的诗句,可见当时寡妇再嫁,合乎时俗。

虽然秦始皇出巡天下广作刻石,倡表贞节,汉帝也有赐贞妇顺女帛,以倡守寡者。

隋文帝令“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但国家也设“媒官”,专事鳏男寡女再婚事宜,并分给当事人土地房屋,以便安家。(见《管子-入国篇》)两汉皇后、公主皆可改嫁。

唐代更为开明,《新唐书》载李唐公主更嫁者20余人,其中三嫁者4人。

宋代程朱理学出现之前,无论是皇室、官宦,还是百姓,寡妇改嫁也属正常,而程颐、朱熹的理学兴起将儒学礼教、秦皇石刻、烈女节妇观竭力灌输至民间,加之宋王室推波助澜,用舆论道德倡导守寡,寡妇再嫁遂成为耻事。“妇人贞洁从一而终也”(《易-恒》)。程颐更宣扬:“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他认为寡妇改嫁是失节,男子娶改嫁女,亦为失节。明代和清代是程朱理学泛滥毒害最重的朝代。

明太祖洪武元年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明正德年间又对守贞烈女立贞烈碑。帝王并督令巡官每年上报贞节烈女事例,大行表彰“长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袢楔,照耀井闾”。此举煽动了女性的虚荣与家族荣耀欲望。节妇烈女竞相涌现。有夫亡陪死的,有未婚夫亡而终身守寡的,有守寡期间体肤或小脚被男人见投河的,有撞见男人生殖器或被男人调戏、侮辱自缢的。烈女碑林立,贞节牌坊四起,《明史》中仅节烈传记即不下万余。

《清实录》记载,仅康熙五十五年皇帝就亲自褒奖“拒奸殒命”9名“烈女”。雍正年间,更是下诏各地,在偏僻山乡,贫寒之家,加意搜罗“贞节烈女”。同治之后,各地又兴办“贞节祠”,鼓动妇女守寡持节。族人尤其从己利出发,“以家有贞女烈妇为荣,愚民遂有搭台死节之事。女有不愿,家人便诟骂辱之,甚至有鞭挞使从者”。寡妇再嫁低人一等,亲友鄙视,族人视为败坏门风。社会风气亦然,不守寡的女人不得走正门,要躲躲闪闪地行走,否则要被小孩讥笑唾弃。被封建礼教毒害至深的守寡者,如果其父母、兄弟、乡邻劝其改嫁,或豪强、富家逼迫再嫁;不仅坚决拒绝,且有的毁容,断指乃至自杀。“守寡”不仅剥夺了女性享受家庭温暖的愿望,损害了妇女独立人格和做人的尊严,而且压抑了无数年轻女性的正当性要求,是极其残酷的封建性风俗。

《志异续编》载一年少守寡者的苦衷:“每于人静后,即熄灯火,以百钱散抛地上,一一俯身捡拾,一钱不得,终不就枕,及检齐后,神倦力乏,始就寝,则晏然矣”。极生动地描绘了一位守寡60年的女性压抑性欲的“诀窍”。但就是这残酷的“守寡”,在明清两代却成为天经地义的社会规范。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劝守寡女“守寡”的书文充塞民间,如西汉刘向的《列女传》,东汉班昭的《女诫》,都强调:“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西晋裴氏所作《女史箴》主张:“妇德尚柔,含章贞洁,婉淑慎,正位居室。”

唐代宋氏姊妹所编《女论语》开篇便言:“立身之洁,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明代有女教书数册,而清代则更繁多,尤以王柏臬著《女诫》、《女论语》、《内训》和《女范捷录》组成的《女四书》影响最大。

直到辛亥革命后仁人志士才纷纷撰文揭露封建道德的虚伪与残忍,提倡寡妇改嫁(见贞操)。民国与苏区则制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婚姻法》 ,是妇女婚姻自主的法律依据。封建的“守寡”习俗逐渐被取缔。

“唐代墓志中有关妇女守寡的记载,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即结婚不久就守寡;结婚10余年(约30岁)儿女还年幼时守寡;四五十岁开始的中年守寡以及守寡长达40-50年等多种情形。”《唐代墓志汇编》、《续编》的3000余墓志中,再婚和改嫁的妇女仅仅只有10例,而明确记载坚守贞节者就达到264例。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守寡妇女相当多,这个历史事实不容忽视!

通过对墓志中记载的事例分析发现,这些妇女的丈夫并非都是年轻而夭亡,恰恰相反,大多是寿终正寝。年轻妇女守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丈夫比妻子年龄普遍大得多”,形成了老夫少妻的婚姻模式。在老夫少妻模式下,年轻女子在丈夫死后,便守着一份或多或少的资产,抚养子女,维持生计。

不同年龄的妇女,其进入寡居生活的心态是很不一样的,也很难一概而论,尽管墓志中都极力描述寡妇的哀戚之容,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守寡的妇女要从此“摒绝人事”,素面朝天,清心寡欲,苟度余生。丧偶之后,寡妇在坚守贞节的同时,还要履行作为母亲的职责,抚养遗孤,做到所谓“妇典母范”,这也是当时社会对她们的要求。

为了清心寡欲,求助于佛教是大多数寡居妇女们的共同选择。妇女年纪轻轻就空守闺房,承受着生活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既要抚养儿女、侍奉公婆、操持家务,还得忍受漫长的孤寂。在这种状态下,佛教的虚空世界就成为其精神上的寄托。

聘书: 订亲之书,是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纳吉﹝过文定﹞时用。

礼书: 过礼之书,是礼物清单,当中详列礼物种类及数量;纳徵﹝过大礼﹞时用。

迎亲书: 即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

“纳采”为六礼之首。《礼记昏义》日“:纳采者,谓采择之礼,故昏礼下达,纳采用雁也。”清人秦蕙田解释说:“将欲与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意为男家向女家求婚,由媒妁代为转达。女家同意后,再收纳男家送来议婚的礼物。纳采礼物用“雁”。

《仪礼士昏礼》“昏礼有六,五礼用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是也。”至 于何故用“雁”?《仪礼士昏礼》者认为“:用雁为贽者,取其顺阴阳往来者。”

《白虎通嫁娶篇》则曰:“用雁者,取其随时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逾越也。又婚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

彭大翼《山北方白雁,深秋乃堂肆考》云“:《古今诗话》:来,来霜降,谓之霜信。”

郎瑛《七修类稿》却认为“:雁,诸书止言知时鸟也。行有先后。故以之执贽,以之纳采。”

另外,《艺文类聚》一书中还从其他角度解释用雁之因“:雁,候阴阳,待时乃举,冬南夏北,贵有其所。”

问名有两种,一为名字之名即女子出生三月时所命之名。二为名号之名,即以姓氏为名之类。至于男子之问名,在纳采时先已通报,故问名只问女名而不及男者。问名礼物仍用雁。礼序为“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

“纳吉”和“纳征”,这两项礼目往往并在一起进行。这是订婚的主要手续,宁波人对此称作“文定”,宁海人称“下定”,也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金,一般都使用实物和代金。宁波习俗按女方当事人年纪为依据,一岁用老酒一担,以16岁计,送酒16担。约合48块银元的聘金。有些地方也用稻谷计算的,每岁一担稻谷,价值与老酒差不多。这一礼目中双方都用红绿描金书帖,也叫“龙凤书帖”。帖上写的都是一些吉利话,但有一定的程式,男方写“素仰壶范,久钦四德,千金一诺,光生蓬壁”;女方回帖则写:“一枝幸附,三生契合,七襄愧极,九如庆祝”等话。“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

即近代意义上的择日《礼仪士昏礼》云“: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男家通过卜问神灵,确定了娶亲吉日后,即派人告之女家,征求女家的意见。亲迎为六礼最后一道程序,即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新娘。

亲迎意义有二:一则表现由从妻居制向从夫居制转变以后,母系风俗的传承。男子亲自去女家迎接新娘,表现出对女子的尊重。但同时,它也含有从夫居这一婚制的到来是不可扭转的事实,表现出男子要求从夫居的强烈愿望。

先秦时代,人们对亲迎十分重视,自天子以至庶人多行此礼“。文定厥祥,亲迎于渭。”是为周文王卜得吉兆,纳征定婚后,亲迎太姒于渭水之滨。“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辆彭彭,八鸾锵锵”。是为诸侯亲迎的隆重场面。反之,若不通过亲迎之礼而成婚,则被认为不合礼制,会受到世人讥讽。

故班固说孔子作《春秋》是寓褒贬,“讥不亲迎”,在当时,亲迎被看成是夫妻关系是否完全确立的基本依据。凡未亲迎而夫死,女可以改嫁。然而一旦举行了亲迎之礼后而夫死,按礼俗规定,新妇就只能认命“,从一而终”了。

六礼已毕,只意味着完成了成妻之礼,还须在次日完成“谒舅姑”,即成妇之礼;若公婆已故,则于三月后至家庙参拜公婆神位,称“庙见”。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婚姻程序,虽几经变迁,但基本上没有脱离六礼的范围,在唐律、明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这种婚姻程序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一种风俗习惯和民族特色传统文化。古代成婚的年龄,各朝代并不相同。

春秋时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结婚;又谓“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为不失时。《汉书·惠帝纪》中就明文记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罚她缴纳五倍的赋税。其实,中国古代早婚的现象也很严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并听婚嫁”的规定。

《后汉书·班昭传》中就记载:班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汉书·上官皇后传》中甚至有“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的记载。但一般都是在20岁前后。

古时男家去女家迎亲时,均在夜间。《仪礼·士昏礼》谓:“昏礼下达。”郑玄注曰:“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阳往而阴来,日入三商为昏。”并且,“主人爵弁、 裳、缁 ,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亦即迎亲的人均穿黑衣,车马也用黑色。此俗与后世以白天迎亲、穿红色服饰的婚俗,迥然不同。

自唐代开始,始将迎亲的时间改为早晨。据唐·段成式的《酉阳杂俎》记载:“礼,婚礼必用昏,以其阳往而阴来也。今行礼于晓。”晓即拂晓。此后相沿至今。

古代对刚入门新妇的姿态也很有讲究。据《吕氏春秋》记载:“惠子出,白圭告人曰:‘人有新娶妇者,妇至,宜安矜烟视媚行。’”所谓“安矜烟视媚行”,尚秉和注曰:“安矜烟视媚行,形容新妇之状态,可谓入微矣。然可意会,难以言诠。安者,从容;矜者,谨慎;烟视者,眼波流动不直睨;媚行者,动止羞缩柔媚安徐也。是皆新妇初入门之状态,反是则失身份。”

汉代结婚时,均以青布幔搭成帐篷,用以举行交拜之礼。《世说新语·假谲》篇记载:“魏武少时,尝与袁绍好为游侠。观人新婚,因潜入主人园中,夜叫呼云:‘有偷儿贼!’青庐中人皆出观。魏武乃入,抽刃劫新妇。”这种在青庐中成婚的习俗,一直沿续到清代,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就多处提到。

史料记载,两汉之际,已经有了贺婚的习俗和新婚之夜听房的习俗。据《汉书·宣帝纪》记载:“五凤二年诏曰:‘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无所乐,非所以导民也。”汉宣帝这一诏书的目的,就在于提倡老百姓在婚礼上设酒宴庆贺。

据《汉书·袁隗妻传》记载:袁隗与妻子进入洞房后,夫妻俩在说悄悄话:

隗又曰:“弟先兄举,世以为笑。令处姊未适,先行可乎?”对曰:“妾姊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苟然而已。”又问曰:“南郡君学穷道奥,文为词宗,而所在之职,辄以货财为损,何邪?”对曰:“孔子大圣,不免武叔之毁;子路至贤,犹有伯寮之 。家君获此,固其宜耳。”隗默然不能屈。帐外听者为惭。可证汉代已有听房的习俗。

另外,古代婚俗中与后世不同的一个习俗是:古代妇女都不忌讳再嫁,并且从周朝至北宋一直如此。据《礼·檀弓》记载:孔子的儿子伯鱼死后,“其妻嫁于卫”又载:“子思之母死于卫,赴于子思,子思哭于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乎?’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乃哭于他室。”可见,圣人后代的子妇也不免于再嫁。而魏晋、唐宋时名门之女再嫁之事,也屡见不鲜。

《三国志·吴志·步夫人传》中记载:步夫人“生二女,长曰鲁班,字大虎,前配周瑜子循,后配全琮;少曰鲁育,字小虎,前配朱据,后配刘纂。”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引《随园随笔》谓:“唐时公主再嫁者二十三,三嫁者四。”并且,当时不论是前夫见到后夫,或是后夫见到前夫,均不用回避。

宋代诗人陆游与前妻唐琬离婚后,有一次游沈园,巧遇唐琬及其后夫赵士程,唐、赵还将酒菜送给陆游,结果感动得陆游当场在墙上写了一篇《钗头凤》词。(事见《癸辛杂识》)可见,唐宋时妇女改嫁还是很正常的事情。直到明清时期,妇女改嫁方为礼教所不容,因此有了守节、牌坊之说。

我国是一个礼节繁多的国家,要说起礼节,在我国以前的时候非常讲究人伦道德,而且为了让这些伦理道德有更加强硬的说法还特别制定了条条框框,其中这些条条框框对于女性的伤害最大,不仅是生活上,还有精神上的折磨。比如对于寡妇的条例,那时候女人死了丈夫就基本没有了自由,她们因为贞洁这个词,下半辈子过得非常痛苦。

古代的女子死了丈夫后有三种方式,第一个就是守寡,自己一个人艰难的独孤下半生。那时候如果女子死了丈夫能一个人生活下去,但是一个人要担负所有才能行,那么就会得到人们的称赞,而且还会得到政府的奖励,有的女性为了能保住自己的名声,大都选择一个人古都的度过下半生,要一个人孤独的度过下半辈子,还要承受所有该承受的和不该承受的,这是十分痛苦的。

第二种就是不管自己的名声改嫁。改嫁是非常危险的,有时候还得冒着生命危险,那时候就有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这个说法,刚开始还有人改嫁,那时候平阳公主死了丈夫,皇上就同意她改嫁,所以也就开始有人改嫁了,毕竟一个人要过下半辈子是非常煎熬的,有的还得带孩子,生活也是个问题,所以有的女子为了孩子也甘愿背负骂声而选择改嫁,但是到了后期在明朝的时候就很少有人改嫁了,因为明朝的时候有了从一而终这个说法,社会上大部分人都遵从这个说法,而且家里人就非常反对改嫁,所以就很少有人改嫁,而且有人改嫁后会遭到家里人的唾弃,有的干脆大义灭亲,有的人即使成功改嫁了,但是改嫁后的生活依然过的不顺心。

第三种就是暗地里偷吃,这是非常危险的,有的人在丈夫去世后偷偷幽会其他人,一旦被逮住就有很严重的惩罚,首先家族的脸会丢尽,这样家族就会大义灭亲,其次本人也会被游街示众,有时候还会被骑木马惩罚,有的更甚会丢掉生命,会被浸猪笼,更残忍还有火直接烧死,死后也不会让人们原谅,而是落得一辈子的骂名,这种现象一直持续了好几个朝代。

现如今社会我们也不再封建,女子死了丈夫后也大都会改嫁,有的家里还鼓励改嫁,毕竟一个女子要生活下去也是非常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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