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正常情况下,民政局上班的时间是星期一到星期五,具体的上班时间是:上午的8点整到11:30分,下午的2点整到6点整。但是每个地区的七月份到九月份,上午上班的时间是不变的,但是下午上班的时间会改为三点整到六点整。(各地时间不同,具体以当地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纪念日一般是根据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构领证的时间计算的,并不是根据婚礼的时间计算。男方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是根据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的,因此一般来说,婚姻纪念日是指领证日期。结婚周年既可以根据领证日期计算,也可以根据举办婚礼的日子计算,领证日子是法律上的结婚日子,而举办婚礼的日子则是亲朋好友眼中正式结婚的日子,两者取其一。第二年到了与领证或婚礼日期同一天即为结婚一周年,后面的结婚周年年数可以依次推算。如果选定了计算依据日期就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容易搞混。
在我们生活中,结婚纪念日的算法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夫妻是从领证的日子开始算起,而有的是从求婚的那天开始算,还有的人是从正式婚礼那天开始算起。无论是那种算法,对你们双方而言都是能接受的,就是可以的,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法国人,喜欢在结婚周年纪念日举行庆祝活动,法国人也有用各种物品来命名每个婚龄的习俗,并且与美国人的命名有所不同。由此可见,婚姻持续的时间越久就越发显得珍贵。英国人,对结婚纪念日也比较重视,并对不同的结婚周年纪念日赋予了不同的名称。不过,英国人一般只把"银婚"和"金婚"两个纪念日进行真正的庆祝。庆祝这两个纪念日时,一般要举行宴会和招待会,邀请亲友参加。被邀客人应尽量参加了并携礼祝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结婚登记预约不能超过1个月,起码得提前1天进行预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是上午8:30到11:30,下午13:30到17:30。一般上班时间是:周一到周五,周六、日和法定假日都不上班。按正常情况来说,民政局上班时间通常是: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周六、日和法定假日都是不上班的。下班时间是中午11:30至13:30。下午17:30之后。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时限为: 只要申请人提交的信息齐全,结婚登记就可以很快完成。 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1)结婚登记时应携带的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详见附文第五条;
(2)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详见附文第六条;
(3)登记的程序及其他规定,详见附文第七至九条。
附: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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