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全国联网吗可以查出来吗

结婚证全国联网吗可以查出来吗,第1张

法律分析:1、在2012年全国结婚证已经起用结婚登记联网程序,所以只要是在2012年之后登记结婚的人都是可以在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查询到的。

2、我们婚姻登记情况确实能够查询出来,但是如果没有重大事件的时候是不能查询的结婚证,是属于我们个人隐私,不可随意查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能。是否领过结婚证,即是否结过婚。在我国,公民个人一般是没有权限可以查询他人是否结过婚,因为是属于他人隐私信息,只有专业的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才有权限,即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但也不能随意查询。但是如果公民可以查询自身是否结过婚,是允许的,只要带有关证件,如身份证,去民政局即可。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民政局是否可以查询婚姻情况

民政局是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地方,当然是可以查询到对方的婚姻情况,但是婚姻情况是属于对方的隐私,民政局一般不会将婚姻情况透露给他人,如果是有特殊情况的则另当别论。

查询婚姻登记有以下几个方法:

(1)婚姻当事人持自己的身份证或是户口本可以到民政局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当事人不能去办理的,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托人办理查询,因为民政局一般不私自向他人透露婚姻信息;

(2)当地的法院或是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确定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持有单位的介绍信就可以查询,但是如果您只是拿着身份证号码要求查询的,相关机关是不予以受理的;

(3)在法律诉讼中,律师或者其他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持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证件查阅当事人相关婚姻情况;

(4)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属于一定条件的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也是可以查询到当事人的婚姻情况。

婚姻登记属于隐私,不能对公开在网络上。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证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涉个人隐私的事件,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法律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政局查不到结婚档案原因包括:

1、查结婚登记,只有到当时办理结婚档案的民政局才能查到,其它民政局是查不到的;

2、查结婚登记有年限限制,再早年限查不到,要到相同地的档案局查;

3、只要是按规定程序登记的,都应该查到;

4、如果属于结婚档案有未存档的情况,就请档案部门出具证明,再提供户口上结婚情况的证明、单位人事档案证明各居委会证明,请法院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__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__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一般来说不一定能查得到的,但是买房需要的证件有已婚备案的情况下是可以查得到的,但是具体的婚姻情况还需要去民政局。如果当事人,或者房产局想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民政局查不到结婚档案原因包括:

1、查结婚登记,只有到当时办理结婚档案的民政局才能查到,其它民政局是查不到的;

2、查结婚登记有年限限制,再早年限查不到,要到相同地的档案局查;

3、只要是按规定程序登记的,都应该查到;

4、如果属于结婚档案有未存档的情况,就请档案部门出具证明,再提供户口上结婚情况的证明、单位人事档案证明各居委会证明,请法院认定。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为四类:

1、结婚登记类;

2、撤销婚姻类;

3、离婚登记类;

4、补发婚姻登记证类。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1、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2、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3、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4、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5、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6、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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