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同房可以算是家庭冷暴力,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状况是否破裂,无可挽回的情况下会判处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年之痒,试着回忆一下你们过去的点点滴滴,回忆一下过去的激情澎湃。在一起久了,你太熟悉他了,很多过去不知道的缺点都暴露出来了,烦他很正常。注意合理渡过,可以直接跟他沟通,说明你的真实感受。
一、不要心急,多体贴关爱,建立更深的情感
现在社会发展的速度比较快,特别是年龄比较大结婚的夫妻,可能是相亲认识交往的,通过微信或电话聊天相处的多,平时一起外出交往的时间少,加上来自各个方面的催促和压力,就快速建立了婚姻关系,缺乏很好的情感基础。而女性对于爱的需要是比较敏感的,没有情感基础,是不会参与的。所以作为这种类型的新婚夫妻,丈夫在平时的生活起居上一定要多关爱和体贴妻子,多一起出去活动,继续以恋爱的形式交往,建立好双方的信任度和情感力度。
二、不要沉默,多沟通了解,明白具体原因
作为新婚的夫妻,两人将开始一段新的不同生活,在平时的生活上肯定有些矛盾需要磨合,双方不可以沉默,要学会多交流沟通。妻子不愿意同房,是不是两个人考虑的问题角度不同,所以意见才不统一。比如笔者了解到,有的朋友的妻子,考虑到同房可能不小心怀孕,而暂时没有做好要孩子的准备,加上上班的压力和物质条件的局限,没有考虑这样的事情。所以这个时候,作为丈夫一定不要沉默,要好好地引导、做好相应的沟通,相互理解才能相互扶持、包容。
三、不要强迫,多温柔亲和,增加信任好感
笔者了解到,有一部分妻子反对同房是因为在之前的过程中,丈夫没有征求同意,造成一种强迫的感觉,造成了妻子心理上有抵触,后面不愿意同房。所以这样的情况,作为丈夫一定要学会温柔、征求对方的意见,不可以我行我素,不顾及他人的想法。要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思考,从正的方面去疏导,慢慢建立信任感、好感
拒绝同房可以算是家庭冷暴力,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状况是否破裂,无可挽回的情况下会判处离婚。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后妻子不愿意同房怎么办2 酒席连摆四天,礼金送了十几万元,湘西凤凰县的韩先生高兴地将田女士娶进了家门。出乎韩先生预料的是,结婚不到三个月,妻子突然不肯跟自己同房,甚至躲回了娘家。无奈的韩先生将新婚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妻子返还十多万元的彩礼钱。 11月26日记者了解到,日前,凤凰县法院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均判决女方需返还部分彩礼。 结婚3个月,妻子不肯同房丈夫要离婚 2016年3月,30岁的凤凰县男子韩先生经媒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田女士。相处了两个月后,韩先生与田女士决定结婚。韩先生按照约定赠送田女士28000元的礼金,之后两人按照农村习俗订了婚,田女士家返还了韩先生礼金1200元。在订婚前,韩先生还为田女士购买了1条黄金项链、2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 2016年12月28日,韩先生与田女士来到凤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正式成为了合法夫妻。同年农历十二月初十前后,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连摆了4天酒席。结婚时,韩先生还给了田女士118000元礼金,双方约定由田女士家置办酒席、购买金手镯等,这些花费均折现包干在礼金中。之后,田女士家又返还了韩先生2400元礼金。田女士家置办的4天酒席花费了44393元,为田女士置办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价值约为18000元。结婚时,田女士带来了沙发、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价值54302元的嫁妆。 按照一般故事的发展,一对新人应该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然而韩先生的婚姻生活在婚后不到三个月就画上了句号。结婚不到3个月,田女士突然以自身的原因为由,拒绝再与韩先生同房,甚至为了避开韩先生回了娘家,不愿意再与韩先生一起生活。夫妻两人矛盾由此产生,对于这段婚姻韩先生感觉到无力,逐渐失去了与田女士一起生活下去的信心。 思考许久后,韩先生作出了一个决定,将共同生活了3个月的妻子诉至法庭,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妻子返还166万元的彩礼钱。 一审二审均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凤凰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韩先生与田女士婚前恋爱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又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现韩先生要求离婚,田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本案中,韩先生根据地方习俗给付了礼金146000元,并购买了黄金项链1条、戒指2枚、耳环1对,上述款物是韩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且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特征。法院结合韩先生与田女士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的形式及经济是否独立等方面综合考虑,双方应视为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现韩先生要求田女士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凤凰县法院考虑到田女士父母为她购置嫁妆及置办酒席而支出一定数额的款物,依据公平原则,对该部分合理花费应在返还彩礼款时予以扣除。综上准予韩先生与田女士离婚,田女士返还韩先生彩礼25705元,2条黄金项链、2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和1条黄金手链。 “我们双方已共同生活了三个多月之久,从我娘家为双方操办婚事也可以看出双方有长久共同生活的愿望。”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田女士无法接受,于是提起上诉。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当事人双方应视为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判定是正确的。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当事人双方应视为婚后未共同生活 法院为何判决女方需返还部分彩礼?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是决定彩礼是否该返还的条件,而怎么理解共同生活是处理本案关键。 对共同生活的解释,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应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共同生活的形式及是否履行夫妻义务等方面综合考虑。从时间上应理解为比较长的时间;在夫妻义务上,应尽到义务;在日常开支上有商有量。 本案中,韩先生因身体原因,没有尽到应尽的夫妻义务。从时间上看,双方一起生活不足三个月。针对此情形,一审认为当事人双方应视为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判定是正确的。
法律分析:不违法。如果女方拒绝与男方发生性行为,男方应该和女方及时沟通,了解拒绝原因。
如果女方是因为病情严重或者生理原因拒绝与男方发生性行为,女方应该与男方及时沟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