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公民结婚,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个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限。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一,公民结婚的法定条件: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2)、结婚自愿。结婚应当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3)、结婚登记。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所需要的证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公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的,应当出具:
A)、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B)、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结婚的法定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公民结婚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摘录: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I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结婚 的必备条件是: 一、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三、没有法律规定的 禁止结婚 的血缘关系和疾病。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各个年代的结婚彩礼都有自己深厚的时代烙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让我们盘点一下不同年代的彩礼变化。
70年代的彩礼三大件: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如果有了这三大件,那姑娘出嫁的时候是很有面子的。天津飞鸽自行车,70年代每个男孩子梦寐以求的梅花手表,也是他们送给自己未婚妻最好的定情信物,还有重中之重的大件缝纫机,在物资极度匮乏的年代,一台缝纫机,代表的是一个家庭的富裕程度。
80年代的彩礼三大件:冰箱,彩电,洗衣机。改革开放,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老三大件已经无法满足婚姻彩礼的需求。新飞冰箱,北京牌电视机,威力洗衣机,几乎成了80后结婚的必备品,在80年代,如果谁家的客厅能摆上一个这样的电视机,那可是太时髦了!而洗衣机,对于80年代的女性而言,简直就是她们的最爱。
90年代的彩礼三大件:电脑,空调,手机。到了90年代,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水平,物质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于是三大件也就水涨船高,直接变成电脑,空调和手机了。我奶奶还在自己的老衣柜里存放着我爸以前用的小灵通手机,一直不舍得丢。
近三十年中国婚嫁彩礼变化史
近三十年中国婚嫁彩礼变化史
如今彩礼三大件:车子,房子,票子。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特色,中国各个省份的彩礼都不相同,江浙地带特别讲究礼尚往来,男女双方结婚,如果男方家庭买了一辆车,女方家庭通常就会赠送当地的一套房;广东地区也很人性化,广东潮汕,清远,河源等地结婚彩礼很少,一般情况2到3万就够了;广西基本不要彩礼,女方倒贴,湖南四川等地要高很多,基本上8万起步,车子房子啥的另外算;重点说一下江西,Steven作为江西人,面对江西的彩礼,也很汗颜,被全国人民吐槽的江西天价彩礼,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基本都是10万起步了,什么三斤三两(三斤三两重百元大钞)和万紫千红一片绿(百元大钞和50元面值人民币,加起来18万),一动不动(一动是指车子,不动是指房子),四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 金手环)等等都是必要的硬性条件,女方的颜值,学历,年龄大小都被作为彩礼的评判标准,还有的条件更是离谱,家里有弟弟的不嫁,独生子结婚都几乎耗尽一个家庭几十年的积蓄了,更别提还有一个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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