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假离婚会受到处罚吗 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假离婚”后,一方如不同意 复婚 的, 财产分割 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 协议离婚 ,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 诉讼离婚 ,到 法院 按法律程序处理。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则法律上与真离婚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 案例:甲乙夫妻两人欲买两套房,无奈限购,后两人协议假离婚,将乙方名下的房产给甲方并办理过户,这样乙方名下无房,就可以再买一套房了。但是, 二套房 买好后,甲却不同意复婚,也不同意补偿乙。后乙起诉甲要求撤销 离婚协议 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那乙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协议办理“假离婚”,通常均属于自愿,并不会存在胁迫的情况,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后果以及对方有可能不同意复婚这个风险都应该是明知的,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也不存在欺诈。综上所述,法院不会支持乙撤销双方假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二、假离婚时协议归于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仍然以上述甲乙双方为例,假如二套房产证拿到后,二人复婚,则之前二人协议离婚时归于甲方的所有的财产均属于甲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再是 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即使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三、复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归属,要看具体情况 上述案例中,假如甲乙复婚,而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二套房,房产归谁所有,要看 房产证 取得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情况而定。一般说来,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复婚前拿到产证的,则房子归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 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应属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因为根据《 民法典 》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是谁,房子就属于谁。离婚期间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子,当然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该房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复婚后共同还贷,权利也归产权登记一方,但要补偿对方 如果是 贷款 购房,复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产权归属根据《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双方约定的“假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既然存在上述问题,有的当事人会在协商假离婚时签一份“假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是假离婚,离婚期间所买的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有这样的协议,也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因为该协议本身会被认定无效,而不能约束任何一方。 假离婚会受到处罚吗 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会被处罚。 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 离婚证 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对于假离婚,原则上不能否认其发生的离婚效力。如果离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时,首先应当对当事人的弄虚作假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给予严肃的批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将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反映,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直接给予 行政处罚 。同时,应作出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的决定,维护法律和婚姻登记的尊严。由假离婚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如遇到假离婚纠纷的问题,想要为自己争取权益,可以来网找寻法律帮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黄金剩女”李悦瞳在一次次相亲无果之下,被妈妈赵友兰以李悦瞳之父李耿生命垂危为由逼迫结婚。情急之下的李悦瞳在“死党”丁灿的劝说下,求救于此前早已认识却互无好感的张铎;此时的张铎也正因创业失败,父母要来京,多年前撒下的谎言将被识破而心思重重。
出于各自目的,两人达成了假结婚的协议,签订了《婚规21条》。二人假结婚后,“形同陌路”的两人有点互生情愫的意思,但各自都很抗拒这份建立在协议基础上的感情。两个骄傲的人协商后补充了第22条婚规:如在假婚姻期间,一方爱上了另外一方,则视为违反协议,违规方自愿放弃所有权利。
张铎父母到来后,面对公司规定和“婆媳”失和,无奈之下的张铎只好选择辞职并企图结束这场荒唐的婚姻。然而,一场公司风波使张铎当上了主管,面对李悦瞳,张铎第一次表达了爱意;但被接踵而来的各种不顺心搅得精疲力竭的李悦瞳却要和张铎离婚。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张铎拦住了即将敲下红章的工作人员的手,说出了自己的心声:我违反了第22条规定,我认罚并放弃所有权利,但是我坚持我的一项权利,是宪法也禁止不了的:我爱上你了。
附加条件就是假离婚。尹慧与丈夫的结婚二十周年纪念酒会上,秦施盛装出席,当然是为了给老板“撑门面”,毕竟这个酒会,表面上是酒会,实际上是应酬,好多人也想趁这个机会拓展人脉,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尹慧不就让秦施趁此机会搭上兰总嘛!
而阳华则是被逼无奈,妈妈让他去相亲,他也不知道这是什么场合,大大咧咧地就去了。谁承想一进去就遇到了秦施,而秦施丝毫不含糊,上来就亲吻了他。然后两个人就找了一个不被打扰的地方,来讲述误会。
秦施告诉阳华,当年自己为了能够成功入职诚与慧律师,谎称自己结婚了,从微博上找了一张照片P了一下,结果没想到今天遇到了真人。按照一般人的想法,既然是误会,自然也就算了,反正两个人圈子不同,这辈子应该不会有什么瓜葛。但是呢,阳华却说,他要让秦施声明他们两个人离婚了,还逼着秦施签协议,甚至只给她三天时间。
法律主观:
一、协议结婚的含义
协议结婚,指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事先签订协议,后登记结婚,遵从协议中财产、双方权利义务等各项约定,不实质行使夫妻权利和履行夫妻义务。协议结婚双方虽是自愿结婚,但并没有共同承担婚姻带来的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婚姻关系在形式上虽是合法的,但实质协议结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协议结婚是“真结婚”
结婚没有“假结婚”这一说,婚姻登记部门一旦对双方的申请审查完毕,就有了结婚的法律效力。结婚属于 民事法律行为 ,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并进行 结婚登记 ,其婚姻关系就存在。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以及第1046条、1047条、1048条、1049条、1051条对“结婚”的规定可知,结婚的条件包括:
1、男女双方必须出于自愿结婚。
2、双方应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 :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方必须满20周岁。
3、双方均没有配偶。
4、双方的关系不在近亲结婚的范围里。
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的作出符合法定形式。协议结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完成结婚登记,其婚姻就存在。
三、协议结婚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男女双方只是在婚前通过书面形式对个人和双方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如果只是名义夫妻,双方有了结婚之名,却无婚姻之实,其实质是通过协议逃避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那么协议结婚不受法律保护。
例如第1058条、第1059条、第1061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以及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都是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所应有的权利义务,不可通过协议结婚逃避。
婚姻要具备合法性,必须保证形式、内容、取得三方面的合法,“协议结婚”虽然在结婚证的取得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却是空洞的,违背了夫妻生活内容必须真实、自愿的原则,只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的目的,所以协议结婚不受法律保护。
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依据法律规定完成审查登记程序,共同享有合法婚姻关系里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结婚形式上合法,但内容不符合婚姻实质,因此协议结婚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近日,上海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河北男子通过中介找到上海女子“假结婚”获得资格成功购房,可房子买好了,婚却离不掉。无奈,男子带着签好的“结婚协议”将女子起诉至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男子支付女子20万元“离婚费”,双方才“好聚好散”。买房时假离婚有风险,假结婚风险也不小。有这个想法的可要乘早打消这种念头。
法官说法
“假结婚”背后风险大隐患多
限购政策出台以后,购房资格成了外地人买房的一道门槛。为此,有极少部分人为了买房不惜铤而走险,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找人“假结婚”以获得购房资格,待房产手续办好后再行离婚。然而,从法律角度看,结婚动机不影响结婚效力,“假结婚”存在真风险。
所谓“假结婚”,其实是真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些没有购房资格的购房者,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物色“结婚对象”并办理结婚登记,以达到具备购房资格买房的目的。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给中介及“结婚对象”一定的报酬。房屋交易流程结束后,双方再办理离婚手续。
“假结婚”之前一般会签署协议,表面看来是一套完美的程序,但背后的风险很大。以帮助介绍“结婚对象”开展的业务超出了房产公司的业务范围,也亵渎了婚姻的神圣,本身就不合法。所谓的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也存在很大争议。重要的是,如果双方办理的是真的结婚手续,则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很有可能演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对方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则对实际购房人及其家人均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我们国家《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如果结婚购房后,对方拒绝离婚,则实际购房人可能还要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才能达到目的,不仅浪费时间金钱,同时也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此外,如果双方办理的是假的结婚证,则很可能涉嫌触犯刑事犯罪,一旦被查处,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将更加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7-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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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房产和户口,六旬男子将妻子起诉至法院。在六旬男子的表述中,这并非是一起普通的离婚财产争议案件,而是夫妻两人为了各自获得房产和户口的目的“假结婚”,并做出了财产约定。如今女方获得了房产却不给男方办户口,男方意图要回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拆迁补偿。通州区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男方的诉求。法官表示,法律中只承认婚姻状态,无论何种动机结婚,一般情况下,结婚状态下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非京籍的男子王建刚(化名)称,女子李爱霞(化名)系通州区某村户籍,两人均已60岁,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后,李爱霞所在村庄就面临拆迁。拆迁政策中,如果安置人的配偶为非京籍的本村常住居民,则可以多享受50平方米的回迁房指标。李爱霞作为被安置人,为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在和王建刚相识三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
结婚前夕,双方前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特别约定了李爱霞房屋拆迁所得款项均归李爱霞所有,与王建刚无关,即使王建刚获得的回迁房指标也应由李爱霞享有。王建刚称,双方在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后,李爱霞口头答应帮助王建刚办理北京户口,这样王建刚就可以解决社保补缴问题,在2017年享受到退休待遇。
王建刚表示,李爱霞所在的村庄拆迁后,李爱霞获得了相应的拆迁利益,包括政策中分配给王建刚的回迁房指标。双方在结婚期间,并未操办婚礼,也没有通知亲属,在婚后也未共同生活。
2016年,王建刚通知李爱霞为其办理北京户籍手续,但李爱霞明确予以拒绝,并表示从未答应给王建刚办理北京户口。随后,李爱霞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王建刚离婚。王建刚眼见享受退休待遇的计划落空,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意图要回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拆迁补偿。
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确实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财产特别是王建刚拆迁财产的归属。且签订协议期间,不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况,故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王建刚陈述,李爱霞曾答应在结婚后将其户口迁入北京,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王建刚的陈述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建刚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王建刚自称和李爱霞是为了谋取各自利益的“假结婚”,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在婚姻机关进行了登记。“其实法律中是不承认 假结婚 的”,法官表示,双方领证登记,在法律上就确认为结婚状态。双方在结婚状态中所做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是胁迫、欺诈等状态下签署,便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对结婚的动机并不追究过问,无论双方动机如何,即使是所谓的“假结婚”,婚姻状态也会得到法律认可。法官表示,对于所谓的“假结婚”行为要有足够的警醒,不能因利益而将婚姻视为儿戏,导致自己蒙受损失,人财两空。
关于户口问题,法官表示,北京市出台了关于京籍人员配偶迁入北京的政策,但法院并不管理户籍问题。因此即使王建刚符合政策要求,也和李爱霞签了迁入户口的合同,法院也不会支持王建刚的诉求,此事非法院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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