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婚需要准备的东西带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新娘
婚纱(出门纱、仪式纱、外景纱)
礼服(敬酒服、迎宾服等)
晨袍
2-3双婚鞋、丝袜
头纱/头饰等
婚纱内衣、胸贴、无痕内裤
小性感睡裙/睡衣
舒适的平底鞋/拖鞋
婚包/手包
腕花/胸花
2、新郎
西装礼服1-2套
至少2件衬衫
舒适睡衣
领结/领带/口袋巾
手表
皮带
袖扣
皮鞋、袜子
墨镜
胸花
婚礼是一个需要漫长准备的过程,为了在婚礼当天做到最完美,新人们都会反复确认婚礼的所有细节。结婚需要准备:
1、新郎的物品:男方西服、男方礼服、男方衬衫、男方领带、领结皮带、男方皮鞋、男方袜子、袖扣、领巾等装饰物、眼镜、隐形眼镜
2、小物及现场装饰部分:海报或易拉宝、来宾名单、喜糖袋、迎宾牌、戒指、交杯酒杯、情侣公仔、蜡烛、花篮、气球、打火机、椅背纱/装饰纱、喜贴、签到本、签到、席位卡、喜字、红包(大、小)、回礼小礼品、彩带、敬茶杯(最好男方女方家名套)、龙凤烛(按照当地风俗进行购买)
3、食品部分:喜糖、红糖、花生、桂圆、莲子、其他各色干果、白酒、红酒、啤酒、啤酒、香烟、饮料、茶叶。
4、新娘的物品:女方婚纱、头纱手套、女方礼服、回门服装 、女方手包、女方婚、头饰、项链
5、婚礼当天新娘和伴娘必备品:零食和水、婚礼流程表、止痛药、创可贴、棉花球卫生护垫、手帕、备用长丝袜、头发定型喷赛、唇膏、粉底、吸油纸化妆槐、香水、手机及备用电池、红包、安全别针、眼药水、备用隐性眼镜和护理用品、备用首饰(耳环、项链、手链)、发夹、口气清新剂、婚礼筹备人员联系表
6、婚宴:喜糖、自带的酒水、香烟、火柴、鞭炮(禁烟地区则不需要准备)、彩带、花瓣 、签到本、新人的结婚照。
7、其他东西:钻戒、对戒、手镯(配旗袍龙凤褂)、新家布香用品(气球彩带等)、家具、家电、床上用品、商帘、压床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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