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被已婚男人骗钱骗感情四年!他以结婚为借口骗取我的信任骗了我很多钱,可以告他诈骗吗?

您好,我被已婚男人骗钱骗感情四年!他以结婚为借口骗取我的信任骗了我很多钱,可以告他诈骗吗?,第1张

你被已婚男人骗钱骗感情四年,如果属实是可以告他诈骗。但必须要有证据,他每次骗你的钱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你直接付他现金,转账银行有记录,直接付现金他的理由是什么,有没有见证人,这些你都要记清楚,要不然你很难告倒他,你一定把这有关材料整理好,这四年时间里你都没发觉,太粗心了。

就算是赠与,也是基于结婚的基础上的,既然婚都不结了,当然有理由索回,不过难点在钱数上,需要人证,如当时写有书面证据更好

下面是婚姻法规定:

婚约作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与婚约密切相关的彩礼给付行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附以结婚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条件实际上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在条件成就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并未生效。彩礼所有权在结婚之前并未发生转移,故在双方未能结婚时,均应返还婚约财产。我国相关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基于理论分析与现实状况,参考国外立法,进一步完善婚约财产的相关规定。

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意味着法律开始关注关于婚约中的财产问题,有利于保护给付方的权利,以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以下摘自婚姻法:

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理论界尚无统一的认识,归纳而言,主要有附条件说、所有权移转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等。(1)附条件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或负担,如婚约解除,应视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物;[5] (第428页)(2)所有权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只是一种民事赠与关系,一旦所赠与的财物交付对方,所有权就发生移转,即使婚约解除,受赠人也无需返还受赠财产;[6] (第70页)(3)从契约说认为,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契约,这种赠与契约是婚姻的从契约。如果婚约解除,婚姻不能实现,则从契约便失去了存在根据,受赠人应当依不当得利或显示公平规则返还;[7] (第153页)(4)证约定金说认为,订婚是男方向女方给付的财物,主要是以证明婚约成立为目的的,因而类似财产契约上的定金,如果婚约解除,则收受彩礼的一方应予以返还。[8]

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况是男方家庭出面给付彩礼,而这种彩礼财产实际上是男方结婚前所在的家庭共同财产,即便男方一人死亡,但并不影响此财产其他共有权人的继续存在,所以,这种情况下男方家庭中其他成员仍然有权请求返还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的彩礼财产。

得出结论:

婚约成立后男女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预想到今后婚姻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既是确立男女双方婚约和恋爱关系的成立,又是为了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婚约,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根据己不存在,赠与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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