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虽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但仍未缔结婚姻关系,而仅是同居关系,其财产的分割也将依照处理同居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同居财产的权属认定上,一般以产权登记为准;没有明确产权登记的财产,则以实际占有为准,如同居一方对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如无充分证据证实己方对这个财产做出了实质贡献,比如出资、出力等,其要求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已经确认系同居双方共同所得收入或购置的财产,则双方平均平等、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原则上应进行均等分割。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法律分析:没有结婚证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写成不成由法院判决。可以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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