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结婚不属于军婚。我国消防员大部分原是武警消防部队的军人,还有部分是政府编制的消防员。2018年国家出台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宣布了我国消防员现役军人全部退出现役,改为行政编制。我国的消防员除了合同制的,都是原武警部队消防部的军人。原消防官员结婚都属于军婚,受军婚法保护。现在消防员结婚不属于军婚。
法律依据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五十五条
公安边防部队改制。公安边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边防部队转到地方后,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并结合新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适当调整整合。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五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改制。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现场填写)。
通常的程序: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结婚。”,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二三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部队开婚姻状况证明(结婚介绍信)。
(5)选择登记机关,入伍地,当兵地或者另一方所在地民政部门。
(6)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另一方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领结婚证了。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经过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办理结婚证只收取工本费
消防兵只要在服役期间都不可以。退役就可以了。
而且你也说是兵。。。按规定就不可以。因为你必须要认真训练认真工作,你所做的工作关系到人命大事,不容轻忽。
当然如果你是消防系统的军官那又另当别论了,随时可以谈。
没有专门规定。
在2019年的1月1日消防部队改制后,公安消防兵部队以后将不再列入武警部队范畴,属于应急管理部,组建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转制以后,职能上也发生了变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能从原来的单一灾种的应对,现如今承担防范化解、还有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各种灾害事故等综合救援职责。所以消防员不属于军人,不适用关于军婚的规定,消防员结婚规定依照民法典。
提前两三个月。
部队通行的做法是在结婚前的几个月写个恋爱报告给上级,再在婚前写结婚申请报上级批准。
消防员结婚规定: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岁,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满足以上条件,双方就可以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带上以下材料: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自己没有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消防改革后,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而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所以消防改革后与消防官兵结婚不算军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结婚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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