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这属于 夫妻个人财产 ,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不能进行分割;婚前买房二人出资,可以按当时的出资比例;婚后买房的, 属于共同财产 ,应当由夫妻共同分割。《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你与你老伴有没有结婚登记?如果没有的话,那么这就不存在分财产了。如果是有结婚登记证的话,他想离婚的话。确实就涉及到财产分割。这个我建议你走正规的法律程序。经过法庭去判这个离婚刚好一些。
您好,纵观婚姻法以及与其相关的三个司法解释,都无此规定。
此规定为谣传。
如有疑问,欢迎追问,如无疑问,请好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 有些与最高人民法院后来颁布的司法解释有冲突,作者作了调整。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 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5、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如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为购置房屋借款所负债务,应视为 个人债务;如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房屋借款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原则上平均分配,对于无过错方、生活困难者适当照顾,对于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的(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对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离婚时,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一般都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才会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下面的情况: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我们认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这类纠纷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本解释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认为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法官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因为该条中有弹性条款的表述,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裁量权,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根据现在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诉权,我们予以保护,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成难点�
� 问:人民法院审理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与以往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解释(二)》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解释(二)》对以下几种财产形式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如何定性的问题;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取得的标准问题;如何具体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中的出资问题;对争议房屋以何种价格计算、如何确定归属的问题。
结婚 之后,很多人对于自己的另外一半感到十分不满意,在他们看来,这段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因此大多数的人都会选择 离婚 ,可是离婚给他们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较为严峻的问题就是财产该如何分配。 由于双方的这段婚姻持续的时间长达8年甚至更长,根本就处理不好财产的分配,因此法律对其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是 婚后财产 的话,则双方平均分配属于他们共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好财产按照怎样的比例分配。但是如果因为另一方出轨或者有其他让另一半受伤的行为的话,那么另一半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多赔偿一点。 但是如果财产是属于 婚前财产 的,那么这个财产则不需要拿出来分配,它该属于谁还是属于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结婚之前,另一方有房产的情况下,结婚8年之后,双方因为某些原因选择了离婚,在他们进行财产的分配时,那处婚前的房产是不会拿来进行分配的。如果离婚双方是经过协商离婚的,财产也是经过双方协商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分配的话,那么就不会出现争议。 但是如果离婚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不满意而向法院提起 诉讼 的话,我们则需要将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 证据 提交给人民法院,让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例如那一处明显属于你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将那处房产也进行分配,这时候你就要去证明这处房产是属于你的婚前财产而不是你们两的婚后财产。 正因为很多人离婚的时候,很多财产已经找不到证据证明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了,这样会使得财产分配进入冰冻状态,因此,在我们决定结婚的时候,最好结婚双方都去做一个婚前财产证明,这样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也是十分清楚的。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结婚超过8年,所有的婚前财产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接下来由我为你介绍。
1、虽然婚前他很有钱,但是只要我们结婚超过八年,所有的财产都是我们俩的了
按照现行《民法典》(202111生效)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管结婚时候配偶间各自财产状况如何,也不论结婚多久,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财产。有些带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温床。
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2、婚前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婚前财产如何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1)以财产协议转化财产属性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以得出,婚前财产可以通过书面财产协议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签订财产协议注意事项:
A、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
B、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公证与否不影响协议效力。
C、协议签订后,为防止反悔,应尽快按照协议约定,能够履行的尽快履行(办理房屋、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或者存款进行转账或者现金交付),以防夜长梦多。
(2)以赠与合同转化财产属性
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签订赠与合同注意事项:
A、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不可撤销,因此建议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B、签订赠与协议后应能够履行的尽快履行。
以上方式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如夫妻一方为财产而采取上述动作,我奉劝一句跟爱人争,争赢了,感情淡了。
相关知识:如何避免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还有什么方式可以既不伤情面,又保护了自己的婚前财产呢
(1)购买房产
在子女结婚前,父母为自己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产证写自己子女名字);
在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子女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即双方子女按份共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即双方子女共同共有)。
在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注:须书面明确表示,最好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购买保险
购买保险产品可以在获得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时为未来的婚姻生活预留出可自由支配的财务空间。许多夫妻在为各自父母、亲戚的花费问题上意见不一,擅自动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使这类矛盾更加恶化,而婚前用自己的财产购买一些保险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如何购买保险需要咨询专业人士后谨慎选择。
(3)投资股权
由于《民法典》(202111生效)已明文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年限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婚前财产,就无需进行公证。个人在婚前投资(广义的)股权,结婚后其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前购买的股权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则该收益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长谈的问题,很多人对于财产的分割都是比较关注的,毕竟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那么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以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范围时怎样的。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应当按照婚姻法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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