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更改户口簿婚姻状况才可以办理再婚登记。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主观:
户口本不会显示二婚,离婚后再婚,如果办理了户口本信息更正,户口本上显示已婚。但户籍管理系统不会自动生成,需要当事人自己申报。户口本信息婚姻状况的填写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婚姻状况一般分为未婚、已婚(有配偶)、丧偶、离婚四类。离婚后再婚,又离婚,即使再再婚而再再离婚,在户口本上也只是显示“离婚”或“再婚”。不可能给你填上“二婚”“三婚”或“二次离婚”“三次离婚”的。
法律客观:《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 离婚 、 收养 、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结婚或离婚后,需要到派出所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主观:
如果 离婚后再婚 ,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 户口所在地 ,需要相关的手续和证明,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办理户口分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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