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照片要求

结婚证照片要求,第1张

结婚证:双方当事人提供3张2寸(宽53cm×高35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彩色合影照片;

  离婚证:双方当事人提供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照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女生妆容不宜过浓,简单清爽的淡妆即可。

男生记得要修剪鼻毛、打理眉毛、剃干净胡须,并将脸清洗干净,保证整洁。如果男生比较注重上镜形象,也可以简单地上个底妆哦。

头发尽量不要遮住自己的五官,露出两耳的轮廓和眉毛。

同时发型要简单大方,不要做太夸张的造型。

法律分析:结婚证照片一般有这些要求:1、结婚证照片的尺寸标准是2寸;2、结婚证照片的背景需要红底或者蓝底,红底最好;3、结婚证照片的的站位一般是男左女右;4、当事人不宜画过于浓重的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结婚证照片有什么要求吗

1、结婚证照片的要求如下:

(1)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应该是红色背景的免冠合影照片,照片的尺寸是150X100;

(2)结婚登记照片是比较正式的照片,照片中的不能像生活照一样有太过夸张的表情;

(3)结婚证件照的拍摄,一般要到当地正规照相馆或者婚姻登记处拍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结婚登记条件是什么

结婚登记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提供的照片必须真实、清晰,不能使用经过后期合成技术处理过的照片,照片背景为红底,尺寸40mm60mm(宽高)。

办理结婚登记时,还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如果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其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以及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如果一方是华侨的,其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如果一方是外国人的,其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结婚证照片需要3张。

结婚登记条件具体包括: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程序包括: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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