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婚前隐瞒病史,属于欺骗婚姻吗

你好,婚前隐瞒病史,属于欺骗婚姻吗,第1张

婚前隐瞒病史属于骗婚吗

不算骗婚,只是属于道德问题。

但是这会伤害夫妻间的信任,影响感情。骗婚是指以结婚为手段骗取钱财(彩礼之类的)。

婚前病史该不该告知伴侣 婚前隐瞒病史属于骗婚吗

婚前隐瞒病情可以离婚吗

可以。

目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其中一项指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对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表示:“配偶对另一半身体状况享有知情权。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同时,付建认为,对于罹患重大疾病配偶而言,隐私权也不能成为其隐瞒病情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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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病史婚姻有效吗

为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稳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系指“指定传染病未治愈、严重精神疾病、严重智力疾病等”。如果病史并不在上述疾病范围,在此情况下,隐瞒婚前病史有悖诚信,但不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前隐瞒病史并由此导致纠纷,一般会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考虑。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的,此婚姻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撤销,婚姻自撤销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前隐瞒病史会影响婚姻效力,如果是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会被判为无效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鼻咽癌治疗好后隐瞒病史结婚不是犯法的行为。根据律临网可知,隐瞒病史结婚不违法。如果隐瞒的病情,是禁止结婚的法定病情,则婚姻无效。如果不是法定的禁止结婚病情,不能确认婚姻无效,而应当作为婚前不诚信行为导致感情不和的理由,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隐瞒以上病史则婚姻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属于婚前重大疾病的情形,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会被认定为婚前重大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分析

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经治不愈是指经过一次治疗后未痊愈,还是经过多次治疗后未痊愈; 久治不愈的时间标准如何把握,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只有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个事情已经是很明显的摆在那儿了。夫妻双方一方得了重病,那么当然另一方要尽心的帮助治疗或者关照等等,该做的都要做,这时候才要尽到夫妻的那种责任是必须要做好的。

即便是病的很严重,也要坚持做到最后,其他的亲属朋友,包括子女们也不会对你有什么样的想法,所以说这种亲情大家都是知道的,该怎么做该做到什么程度最后真的没有挽留住他的生命,那么也只能是一种顺其自然。

我觉得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甚至可能是生命权。

例如患有重症精神病、传染病、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都有可能对不知情的配偶甚至下一代。

那么,哪些疾病属于配偶应该坦白的范围?

对此,草案中提到的重大疾病范围,可参考《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主要指一些指定的传染病,如传染病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此外,诸如罹患重症精神病、或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若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婚姻是双向选择,信任是选择的基础。对另一半应以诚相待,而非用一纸婚书将其“收入囊中”再暴露自己的真实面目。往往有人因迫切结婚而隐瞒自身的缺点甚至重大疾病,缺点可以磨合,但如果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该怎么办?

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之诉。

也就是说一方在婚姻登记前有重大疾病并且隐瞒的,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我们要明确可撤销婚姻的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

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传染性疾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淋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精神性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狂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

该疾病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间

本条所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法律规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行为。因此,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故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三、

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民法典规定行使撤销权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一年时限并不会中断中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起诉的权利将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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