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可以直接分手,协商分割同居财产。
2男女同居在一起,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果不补办结婚手续的,以同居关系对待,不成立事实婚姻。
3因此,您如果与对方只办理酒席,未领取结婚证,即使对外以夫妻名义在一起,仍然属于同居关系,现在分手,可以双方协商同居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男女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按照民俗办理了婚礼,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双方并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为在法律角度讲双方不是夫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现在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只需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分开即可。关于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均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任何一方都必须为该子女的健康成长积极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九.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十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十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朋友,如果两个人领了结婚证,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了,所以不管你们有没有举行婚礼,要分手的话,都是要离婚的,不让如果双方协商后就这样分手然后各自再去组合家庭的话,就是犯了重婚罪了,如果你们没有领结婚证,而是举行了一下婚礼,其实在法律上你们都还不是合法夫妻,那样如果要分手的话,就是提出分手那方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不要的话也可以不用还,但最好是有个证明,以免在没有第三方知道的话,以后来闹纠纷,,但你们现在这个就不一样了,如果你们呀离婚,很简单的,如果你们不想让太多人知道这事,可以协议离婚,第一你们双方有什么公共的财产,和什么借贷没有,还有有没有小孩,如果都没有,你们要写个离婚协议书,证明你们的离婚前得财产处理,以后不要也闹纠纷,如果没有以上说的。就是带上你们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和协议书,到你们当时是在哪里的区域领的的结婚证,就到哪里的民政局去办理登记就可以,然后拍个人的照片,由原来的结婚族变成离婚证,也是一人拿一本哦,就是这样简单,但我要告诉你们,如果没有实质上的问题,最好是不要提离婚,因为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有的是两个人要懂得互相体贴,互相尊重,互相疼爱,这样这个婚姻才能顺顺利利的走到白头,望你们考虑清楚了,再去做决定好吗!人呢不要轻易牵手,但更不要轻易放手!祝你们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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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返还彩礼要以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四、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五、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六、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七、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领过结婚证没办婚礼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没办婚礼领过结婚证了的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协议离婚的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就解除了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亲爱的,我觉得咱女人,一辈子结婚就这么一次,就算我们不是为了讲排场讲风光,但也应该好好办。如果你男友这样不用心对待,这样敷衍行事,我想你真的应该冷静下来好好考虑一下了。因为,连这么重要一生一次的婚礼他都不能站在你的角度,替你着想,满足你的心愿,这点都不能为你做,未来你还指望他能为你做什么呢?结婚是一次赌注,这个人是我们打算共度余生的人,所以要好好考虑啊,所谓宁缺毋滥,与其这样迁就之后未来婚姻生活无尽的苦恼,还不如一开始擦亮眼睛,是不是啊?
也许,他也有些苦衷,你可以尝试去和他沟通沟通。可是,你一定要跳出来看这个问题,心里权衡一下这个人值不值得。如果不值得,你更无需在他身上浪费时间,转身遇见更好的人。祝你幸福!
孙强与李丽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后,二人相谈甚是投缘,确立了恋爱关系。李丽想要一枚金戒指,孙强的母亲买了一枚价值2178元,825克的金戒指,给了李丽的母亲。
后来,李丽提出要彩礼5万元,孙强母亲便将相应钱款直接汇入李丽父亲银行卡内。李丽回门,给了孙强5千元。彩礼戒指都给了,但是二人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同居生活。8年之后,因为发生多种变故,李丽提出分手,孙强接受。
李丽提出分手后,孙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丽返还彩礼及金戒指,双方对于彩礼钱剩余39000元都无异议。虽然我们国家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在民间始终都存在。
男方要求归还彩礼虽然合法,但是并不适用于本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结婚彩礼,而日后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结婚之后又很快离婚的,此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孙强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判处返还彩礼钱的。但是李丽向法院提出,二人共同生活了八、九年,这些年里,自己为这个家花费了很多,已经把彩礼钱都用在共同生活上面了,并且提供了替孙强归还信用卡的证据,孙强对此也承认。
这里的“共同生活”是男女双方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孙强和李丽认识后,双方也有过一段美好的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同居生活持续了八年多的时间,这期间,二人为了家庭,均有付出。
孙强和李丽居住在双方父母家中,日常生活也有父母接济情形,李丽提出的39000用于共同生活花费,据此应予认定,不需要再返还给孙强。
法院判处归还戒指金戒指是特定情况下给的特定物,属于借缔结婚姻为名孙强赠与李丽的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并没有生效,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且已分手,因此,此枚金戒指应当由李丽返还给孙强。最终,法院判处李丽向孙强返还金戒指一枚,驳回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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