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与女子闪婚后不到一个月,女子便提出离婚,事情的始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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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闪婚的背后:湖南一男子与女子闪婚后不到一个月,女子便提出离婚!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闪婚这个话题吧!对于闪婚估计大家都有,这样几种不同的看法,首先,之所以闪婚一定是男女双方要么年龄大、要么曾经婚姻失败。总之,男女双方肯定是至少有一方,有一定的缺点,导致着急结婚。还有一种说法就是所谓的一见钟情,“王八看绿豆看对眼了”,着急结婚。个人认为一见钟情成为闪婚的原因,现实中肯定是存在的,但一定是少数的。但是今天就想讲一讲,一对夫妻一见钟情后,于是闪婚。最后的结果是怎么样的!

这段婚姻中,男方女方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介绍的当天,男方便一眼就相中了女方,觉得这是自己的真爱,还不断的惋惜自己的真爱来的太晚了。而女方的父母也是同时一眼就相中了男方,认为男方口才好,工作稳定,会对女儿好。于是当场就又叫女婿又认儿子的。于是5天后,男女双方便结婚了。 但相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女方便因为男方的控制欲提出了离婚。这场婚姻注定以失败告终了!

原来,男方此前有过两段失败的婚姻。而女方也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但男方对女方各方面很是满意,即使女方父母要求男方入住,男方也是毫不犹豫的答应了,对于女方的各种喜好,男方都了如指掌,为女方花钱更是毫不吝啬,短短的时间就转到女方账上50万。可以说男方对女方的爱,是爱到了骨子里!这就是所谓的一见钟情吧!但就是这样,两人的婚姻,仍然没有坚持到一个月。经过短暂的相处,女方认为男方的控制欲太强,对自己的要求太高,便提出了离婚。为了挽回这段婚姻,男方多次找女方面谈,甚至到女方父母家里,想请岳父岳母中间调解一下。但不曾想曾经对自己甚是满意的岳父岳母,竟然也是避而不见!最终。双方在法院达成一致协议,女方退还男方15万,双方离婚。

个人认为:婚姻是很长久的事情,本着对自己对配偶负责的态度。结婚还是应该多方面考察清楚的情况下,再确定结婚的!结婚不到一个月便离婚,难道闪婚注定要闪离吗?大家是如何认为的呢?

她想离婚的理由是因为她跟自己的丈夫真的过够了,在这几十年的婚姻生涯中,她过得一点都不幸福,可以说是非常的煎熬。之所以忍了这么长的时间,是因为觉得儿子还没有成家,所以一直在忍耐,现在儿子也有自己的家庭呢,不需要自己管了,也算是放了心,所以他想要去做一件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放自己一条生路。

其实这在中国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有很多人在结婚之后发现性格并不是特别的合适,可是已经选择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离婚也不是那么随便的事情。更何况如果有了孩子,那么就更加的麻烦了,像这位阿姨就是的,他有一个小孩,所以他不想让孩子生活在一个破碎的家庭里面,才一直忍耐。可是这样的忍耐是非常的痛苦的。

我们都知道,人一定要生活在一个有爱的环境,才会让我们变得越来越好,可是这位阿姨从来都没有这样的一个情况,他从来跟丈夫都相处的不好,两个人总是吵架,还甚至被家暴。也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所以他真的没有办法再去忍受这段婚姻了,才会在儿子结婚之后,马不停蹄地向丈夫提出离婚。但凡这段婚姻能够将就下去,他都不可能会这个样子去做。

其实我觉得如果我们在婚姻当中真的没有办法坚持了,那就选择离婚,千万不要想着为了谁,为了谁,人生短短几十年,我们要为的是自己,如果自己一辈子都过的不开心,那有什么意义呢?而且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孩子在这种环境下成长,其实对他也没有任何的好处,所以我们不建议这样强行的婚姻。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身份,我认为摆在第一位的应该是自己,要让自己过的开心。

答:如果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确未实质性共同生活,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女方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必须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前提。根据您的描述,您和女方虽然在一起生活,但未实际进行夫妻生活,换句话说,虽然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双方未实际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双方没有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的经历,那么即使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已成立,但实际上,夫妻双方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未开始。共同生活应当是指长期、稳定的日常、经济、夫妻生活等,从配偶的权利义务来看,双方形成长时间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判断共同生活的标准。

根据法律之相关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即领取结婚证后未共同生活,一方要求离婚并主张另一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建议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可以与对方先行协商,并且留下相关证据,如双方沟通的记录、书面协议等能够证明双方未履行夫妻权利义务的证据。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彩礼用于双方日常生活花销,那么您主张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彩礼金额难以被法院支持,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对方予以返还的金额。

答案是: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经共同生活一年,那么就不用再退彩礼了。

但如果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则要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女子行为骗婚嫌疑很大,结婚两个月时间,蜜月期都没有过,就提出了离婚。加上她之前有过4段婚姻经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骗婚。如果真是这样情况,男方可以报警处理,女子将为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一位女子,同爱人结婚两个月后,便想要离婚。这样事情任谁遇到,都会伤心难过。她离婚的理由,还是公公非礼她。本想报警“抓走公公”,不曾想民警到来后,反倒带走了自己。

女子行为属骗婚无疑

女子因为遇人不淑,可能会有2-3段婚姻存在。这位女子有过4段婚姻,单是这样一个经历,就会让人对她的人生,产生别样看法。婚姻里遇人不淑,女方也会奔着好的生活去相处,希望能够改善现状。

这位女子和丈夫,结婚只有两个月时间,便向对方提出了离婚。两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纠纷,无端提出离婚,就会让人觉得事有蹊跷。被民警告知女子,有过4段婚姻经历后,就会明白女子离婚原因,她就是以结婚为目的骗钱,是人们愤恨的骗婚女。

结婚是大事,枕边人须知根知底

近年来随着结婚成本上升,找对象也变得困难起来。很多人为了成家立业,四处托关系,找亲朋好友介绍对象。骗婚女性正是利用了人们这个心理,才会对其实施骗婚行为。

这类女性通常着急结婚,并不想要和对方长久相处。其目的在于骗彩礼,钱到手以后,又会找个理由和对方离婚,再去寻找下一个诈骗对象。

想要避免这样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就需要我们处对象时候,尽可能多了解对方,不要因为对方着急结婚,就步入婚姻殿堂。

当我们发现婚姻被骗后,也应该及时报警处理。短暂的婚姻,付出了昂贵代价。我们也应该追回部分彩礼,尽可能挽回自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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