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偷偷的拿走了我求婚的戒指,这是为什么?

男朋友偷偷的拿走了我求婚的戒指,这是为什么?,第1张

彩礼,这个自古以来就有的,寓意对婚姻美好祝愿的传统形式,时至今日,却越来越成为男女双方能否顺利成婚的最后一道坎。

不否认,在很多地方,各种高价彩礼层出不穷,彩礼的本义在慢慢变味,对于这种索要无度的现象,当然是令人痛恨的。

但是我个人以为,婚姻是神圣的、庄严的,两个人从不认识到认识到相爱,到最终成为夫妻,其间需要有个仪式来过度,这个仪式就是婚礼,而彩礼则是婚礼的一部分,适当的彩礼还是需要的。

并不是说拿了彩礼办了婚礼的夫妻双方今后就一定能幸福,更不是彩礼越多婚礼越豪华越幸福;也不是不办婚礼,只是扯证的夫妻双方今后就一定会不幸福。

只是,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我们需要用一些事情去见证,尤其是女孩子,对于婚礼是有诸多期盼的,如果爱她,就尽可能的去满足她,而不是没有彩礼,连简单的婚礼都没有,这会让女孩觉得不被重视。事实上,确实有很多为了爱奋不顾身裸婚了的女孩,婚后不被婆家放在眼里,因为他们觉得她“不值钱”,不用在乎。

就像女孩说的:婚礼,富有富的办法,穷有穷的办法,你只要尽力了就行!她要的只是男朋友的一番诚意,并不是非要多少彩礼和多豪华的婚礼。而现在,男方偷偷的将之前求婚的戒指也拿走了,这是给自己早早的做下了分手的打算吗?

当然,实际情况我们大家也并不清楚,只是听了女孩在题中一番简单的讲述。两个人能走到谈婚论嫁这步也实属不易,所以建议:

女方应该考虑到男方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要求彩礼数额,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某某标准来强行要求男方,不要觉得男方付不出这笔彩礼,就是不爱自己,或者会让自己在亲朋好友间没面子。毕竟爱和面子并不是全靠金钱来支撑的,你强迫男方借债负担彩礼,不单单会伤了感情,而且,婚后还得你们小两口自个儿省吃俭用的还债。

至于男方,出于对女方的爱和尊重,再想想女方父母养大一个女儿也不容易,娶过门之后,就要为你生儿育女,还要和你一起照顾你的父母,所以,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尽可能的去满足女方彩礼的标准。这也可以说是你诚意的体现吧!实心实意想跟你好好过日子的女孩子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的。

说到底,还是要双方相互体谅,相互迁就,这样的婚姻才会和和美美。

求婚的时候很多男生都给女友买了钻石戒指,那么如果求婚后却分手了,这时候女人该不该归还钻戒呢?分手后的钻戒应该怎么处理才好呢?

一、求婚钻戒分手后女人该不该还

看法1:归还

有的人说因为求婚是基于结婚的目标而向对方示爱的,而且本身这样的戒指代表的意义就是爱情,承载的是爱情的信物,既然没有了爱情东西自然是应该归还的,否者自己拿着也会很膈应的,最好的处理这样首饰的方式就是归还给对方,从此人各一方,做最熟悉的陌生人。

看法2:不归还

因为求婚戒指只是基于两个人男方向女方求婚成功后给的礼物,而最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结婚的,也不会归还,因为这不是结婚为目的的礼物,所以不算是彩礼中的一部分,是可以不归还的。

而且即便不给,东西虽然贵重但是也能说得过去,毕竟跟男生在一起的这段时间,青春无法挽回,只能说面对不守信的男人那么就在金钱上给予一些惩罚吧。

二、分手了钻戒怎么处理

1还给对方

第一种比较简单的方式就是,互相之间不要有任何的瓜葛,对方送的东西都全部还给对方,以后互相之间做一个毫无瓜葛不认识的陌生人。

2卖掉

当然有的女生如果是遇到了渣男,在付出了自己的清楚以后却遭到了劈腿的情况,这种时候完全是可以不还的,卖掉所有关于他的值钱的东西,总不能便宜了这样的渣男,在经济上可以挽回一些损失。

3其他

当然其他的处理方式,一个就是放起来,作为感情的一种纪念,或者是随便丢在哪儿吧,毕竟这段感情已经过去了,相应的物件也没有了任何的意义,不管不顾随便放哪儿吧。

总结:

对于分手后钻戒的处理方式,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处理的方式也不一样,但是唯一答案就是自己怎么舒心怎么去处理,这就是对于自己来说最完美的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求婚戒指如果双方最后没有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因为求婚戒指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结婚,条件不成就可以要求返还。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分析:如果双方最后没有结婚可以要求返还。求婚戒指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般条件就是结婚,条件不成就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342776.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7-15
下一篇2023-07-1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