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就不应该收 找他出来坐下来深思熟虑的谈 告诉他现在对他没有感觉 如果他很执着你可以缓一步 告诉他 不要逼自己有压力 这样反而反感想逃 还不到那一步直接求婚实在没法接受 先把戒指退回去 第二部告诉他实在没有感觉 他一定能找道更好的
退婚说明事情比较紧急,至少对于我们而言应该是及时止损。那么就坚定自己的选择,犹犹豫豫误人误己!
退婚的原因无非就是发现自己不爱对方,这种情况是比较普遍的,自己不能坚定地与对方走到最后。这个时候才会无奈选择这种有点残忍的方式来结束。
这个时候就应该考虑,我们现在残忍的选择,其实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重要的是对对方负责,如有必要个人建议与女方说清楚其中的问题和您的想法,获取对方的同意让对方去劝解他的家人。
有没有后悔的余地?
有!
如果自己内心也可以接受对方,或者说对方足够爱你,这种情况是可以容错的。而且婚后也会比较稳定幸福一些,不会有我们所担心的问题。
我们不能因为愧疚去放弃自己的决定,但是却可以因为对方的在意和爱,去弥补还未铸成的错。
关键点就是你能不能接受对方?抛开愧疚,如果不能直接分开吧不要有拉扯对对方也是种尊重,如果能接受其实对于我们而言接受对方的挽回相对是比较理智且符合婚姻择偶的。
首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不过实践中接纳婚戒后分手需要返还:1、婚戒价值较大,可以视为彩礼,对方主张返还的,需要积极配合返还。实际中,男女恋爱同居后,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2、求婚时送的戒指,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不能继续达成结婚时应返还。实际上,如果分手是因为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然说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因为赠与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所以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当然,如果双方后面登记结婚,那么该戒指属婚前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比如男送女,那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如果是以房产、车子等求婚的,那么后面没结成合法夫妻的,其实也需要按照这个规则予以返还车子和房产等。
离婚本来就是一件折磨人的事情,如果看着当初结婚戒指,想起对方兴誓旦旦的承诺,不免觉得触物伤情。结婚戒指离婚时该怎么处理这里有几种常见的方式:
第一种:闺蜜说,我离婚了,结婚时的戒指我没拿走,他妈妈送我的,他送我的东西都没拿走,我个人觉得,这些都不是属于自己的。不该拿。不能要。
第二种:看看离婚是谁的过错离的婚,如果是自己的过错,戒指人家不要还回来了,应该在还回去,给她表示歉意,让她随便处理好了。落个心安。如果是女方过错离婚了戒指还了回来,就随便处理卖掉,或者换一个更好的更贵的送给下一任。当初谁买就还给谁。
第三种:依旧戴着,避免他人说闲话。也给自己留个念想。
第四种:留给孩子作为信物。
第五种:随便处理卖掉。
第六种:收起来,待老时可以看看。
结婚后可以将结婚戒指和求婚戒指一起戴呀,我看到很多女的,都是戴两枚戒指的,不过我是戴一枚的,是求婚戒指乐维斯,因为我的结婚戒指,选的是黄金的指环戒指,我个人不是很喜欢戴黄金戒指,感觉有些俗气,不是很适合我这样的年纪佩戴,等以后上年纪了后,会佩戴的,我平时戴的求婚戒指,感觉意义会更不一样。
法律分析:戒指可以退还,折现的要求不合理。如果非要折现,也是按首饰的折旧后价值返还,并不会按照原价返还。首饰也算是彩礼的一部分。在男方主张女方返还首饰时,其价值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可能会贬值或增值。对此,实践中,法院一般支持按照给付时的原物形态予以返还,并不额外考虑其增加或者贬损的价值,即给付金钱的返还金钱,给付实物的返还实物。但若是给付实物,要求返还价款的,法院并不会按照原购买价判决返还,而是将会考虑相应的折旧价值,再作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求婚戒指如果双方最后没有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因为求婚戒指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结婚,条件不成就可以要求返还。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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