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求婚戒指如果双方最后没有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因为求婚戒指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结婚,条件不成就可以要求返还。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近日网上有条新闻说河南驻马店有一位女士在遛狗的过程中在垃圾桶旁边意外发现了一个包装精美的礼盒,而且在礼盒旁边还放了一束鲜花,这位女士出于好奇打开了礼盒进行查看,发现礼盒里面装了一些口红和一枚钻戒,并且还找出了一张银行卡,并且这位女士通过辨识后发现钻戒是真的,随后她拿出了手机将现场的情况拍了个视频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将这些物品交给了出警民警进行处理。
这批失物应该是事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遗弃在了这里,而这位女士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她并没有见利起意而将这批财物据为已有,而是非常细心的将现场的情况拍了下来,作为自已报警的证据,以证明自已对这批财物是没有动过手脚的。
其实这批财物当中可能钻戒的价值是最高的,其它的口红和银行卡都是其次的,毕竟银行卡中的金额再大也不可能将钱取出来,而口红作为一个女性的必备品相信价值也不会太高,如果这位女士见利起意那结果可能就完全不同,新闻就曾经报道过有人拾获了他的人失物并不是第一时间想着寻找失主,而是等着失主循着蛛丝马迹找到自已时才承认,并且在财物上面百般抵赖,大件的财物就还给失主,而小件的财物吞为已有,而失主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接受,为了一点小利最后实际上丧失的是自已的人格与尊严。
从小我们接受的教育就是拾到他人物品要交给警察叔叔,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美德正在一天天被人遗忘,而这次驻马店的这位女士为我们亲身示范了捡到失物时正确的处理方法,这种行为理应值得我们为她点赞。
法律分析:求婚戒指可相当于按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或者办理结婚登记后实际没有共同生活的,或者结婚之前给付了求婚戒指导致给付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返还结婚戒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以要回来;求婚时候送的戒指,应视之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当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与赠与是相互依存的,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的生效或解除。送订婚戒指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跟对方结婚,即民间的彩礼之一。
2、 这种赠与,尤其是以结婚为所附条件,该条件具有人权与道德的双重价值,接受赠与方,如果反悔,则应当退还戒指。
3、 如果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所附条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从法理上讲,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
4、 如果双方结婚了,则戒指属婚前赠与,是受赠与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男送女,则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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