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双方最后没有结婚可以要求返还。求婚戒指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般条件就是结婚,条件不成就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会,会直接碎掉。
婚戒是指结婚时新郎新娘互相赠送的戒指,要戴在无名指上,作为公开宣布结婚盟约的信物。戒指上多镶嵌宝石等饰物,而且是没有缝隙的指环,其寓意是双方的爱情纯洁无瑕,使他人无缝可钻。
订婚礼上以钻戒象征爱情的传统源于16世纪的欧洲。第一枚作为婚姻承诺的钻石订婚戒指大概要追溯到1503年的威尼斯,从此婚戒成为了结婚传统内容。
另一种说法是奥地利大公马克西米利安(Maximilian)赠给新娘勃艮第玛丽(Mary of Burgundy)的戒指据说也是世界上第一枚订婚戒指。西方传统做法是,选定戒指后要在圈内刻字,最早使用拉丁文“上帝所赐予的结合无人能分离”。
对我们来说,漫而忠贞的,是刻上对方的名字以及结婚的日期,让这枚婚戒无论是Cartier还是Tiffany’s &Co,都是独一无二属于你们自己的。根据传统,订婚戒指与结婚戒指佩戴于右手与左手的不同手指上。带有浪漫色彩的解释是无名指的静脉血管vena amoris直达心脏,也就是传统的爱之来源地。
首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不过实践中接纳婚戒后分手需要返还:1、婚戒价值较大,可以视为彩礼,对方主张返还的,需要积极配合返还。实际中,男女恋爱同居后,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2、求婚时送的戒指,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不能继续达成结婚时应返还。实际上,如果分手是因为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然说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因为赠与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所以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当然,如果双方后面登记结婚,那么该戒指属婚前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比如男送女,那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如果是以房产、车子等求婚的,那么后面没结成合法夫妻的,其实也需要按照这个规则予以返还车子和房产等。
离婚本来就是一件折磨人的事情,如果看着当初结婚戒指,想起对方兴誓旦旦的承诺,不免觉得触物伤情。结婚戒指离婚时该怎么处理这里有几种常见的方式:
第一种:闺蜜说,我离婚了,结婚时的戒指我没拿走,他妈妈送我的,他送我的东西都没拿走,我个人觉得,这些都不是属于自己的。不该拿。不能要。
第二种:看看离婚是谁的过错离的婚,如果是自己的过错,戒指人家不要还回来了,应该在还回去,给她表示歉意,让她随便处理好了。落个心安。如果是女方过错离婚了戒指还了回来,就随便处理卖掉,或者换一个更好的更贵的送给下一任。当初谁买就还给谁。
第三种:依旧戴着,避免他人说闲话。也给自己留个念想。
第四种:留给孩子作为信物。
第五种:随便处理卖掉。
第六种:收起来,待老时可以看看。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赠与的合同属于婚前财产,钻戒属于男方婚前无偿赠与的财产,无需归还。如果是结婚当天亲戚朋友送的,看具体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是对于女方一个人的赠与的话,通常是按照共同财产才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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