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感情走到尽头,每个人都想把自己曾经投入在对方身上的价值尽可能多地收回来,但很可惜,并不是所有的投入都能够收回,比如就说钻戒,这不是你想要回就能要回的。就让我来普及一下知识看看你的这种想法要不要打消。
钻戒往往有两种性质:一是赠与,二是彩礼。如果钻戒是男方赠与女方的,那么,这个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男方不能撤销。如果钻戒是作为彩礼,那么男女双方既然已经结了婚,女方也不需要再返还给男方。那么,女方应不应该把钻戒退给男方呢?一般来说已经结了婚的,再离婚的话,钻戒是要不回来的。但是,如果钻戒的性质为彩礼,男方与女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男方因为购买此钻戒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那么男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钻戒,或者返还部分现金价值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钻戒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在男女双方婚后都仅归女方使用,一般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另外,钻戒多为男方为表示自己的心意向女方赠与的物品,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合法赠与。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形下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也奉劝各位女士哦,不要赌一时意气,觉得什么都不要不稀罕,什么都还对方。做销售对讨厌的客人最好的报复是赚掉他的钱,对讨厌的前夫最好就是该拿就拿!男人离婚了也不跟你多逼逼,什么都会计较。当然,两人和平分手,这些可以斟酌商量,但婚姻到尽头了,不要留恋惦记了。
发表下个人建议,既然都已经走到离婚这一步了,该闹的都闹过了,最后好好说个再见,给各自留下最后的体面,也挺好。
一般钻戒属于个人赠与,一般退只退彩礼。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由第三方(如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后结婚戒指不属于共同财产,是属于给予对方的赠予行为,属于对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前任的钻戒钱付给前任钻戒不能有所作为。一方在婚前给付另一方财物可视为一方为与另一方恋爱、结婚,发生的成本,两者分手,因为投资风险,投资者应自负这种风险,是不需要返还的。另外,这种给付应为一种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完成,财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不能再撤销赠与行为,这不同于彩礼。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赠与的合同属于婚前财产,钻戒属于男方婚前无偿赠与的财产,无需归还。具体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先区分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约定归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如无特别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购置的财产,即知识产权收益等,还包括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后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同时兼顾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合情地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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