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会直接碎掉。
婚戒是指结婚时新郎新娘互相赠送的戒指,要戴在无名指上,作为公开宣布结婚盟约的信物。戒指上多镶嵌宝石等饰物,而且是没有缝隙的指环,其寓意是双方的爱情纯洁无瑕,使他人无缝可钻。
订婚礼上以钻戒象征爱情的传统源于16世纪的欧洲。第一枚作为婚姻承诺的钻石订婚戒指大概要追溯到1503年的威尼斯,从此婚戒成为了结婚传统内容。
另一种说法是奥地利大公马克西米利安(Maximilian)赠给新娘勃艮第玛丽(Mary of Burgundy)的戒指据说也是世界上第一枚订婚戒指。西方传统做法是,选定戒指后要在圈内刻字,最早使用拉丁文“上帝所赐予的结合无人能分离”。
对我们来说,漫而忠贞的,是刻上对方的名字以及结婚的日期,让这枚婚戒无论是Cartier还是Tiffany’s &Co,都是独一无二属于你们自己的。根据传统,订婚戒指与结婚戒指佩戴于右手与左手的不同手指上。带有浪漫色彩的解释是无名指的静脉血管vena amoris直达心脏,也就是传统的爱之来源地。
1、不应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2、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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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回来;求婚时候送的戒指,应视之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当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与赠与是相互依存的,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的生效或解除。送订婚戒指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跟对方结婚,即民间的彩礼之一。
2、 这种赠与,尤其是以结婚为所附条件,该条件具有人权与道德的双重价值,接受赠与方,如果反悔,则应当退还戒指。
3、 如果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所附条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从法理上讲,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
4、 如果双方结婚了,则戒指属婚前赠与,是受赠与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男送女,则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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